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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实践研究

  2018-06-21

课题主持人:赵翠红

摘 要

  农地除了本身所具有的客观自然属性外,其随着人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逐渐沉淀了“农业”的社会属性。基于农地而审慎构建的权利,应该承担其具有社会属性的功能。农地三权分置的理论创新和制度设计,将农地“权利束”分为农地所有权、农地承包权、农地经营权,能够最有效地发挥农地的社会功能。农地“三权”是各自独立的权利形态,其相对应的农村集体、农民、经营者这三个权利主体存在相互制约的互动关系。农村劳动力不断流失和农地产权内容不清晰是

  促成农地三权分置格局形成的必要性所在;而现有的农地两权分离实践经验可供借鉴,又符合顶层设计在农业经济上的预期,还能够有效地实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益的政策目标,这些是农地三权分置的可行性基础。

  构建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应从明确农地“三权”的权利主体、法定农地“三权”的权利内容和重塑农地权利的实现路径三个维度展开。集体化、专农化、多元化分别是成为农地所有权、农地承包权、农地经营权的权利主体的根本标志;农地所有权以农地终端占有权能、农地发包处分权能为内容,农地承包权以农地虚位占有权能、农地流转处分权能、农地财产收益权能为内容,农地经营权以农地相对性占有权能、农地生产性使用权能、农地经营活动自主权能、农地增量财产收益权能、农地增量财产处分权能为内容;要解决农村集体具体化、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所有权地位平等、畅通农地管理与监督渠道三个方面的问题才能顺利实现农地所有权,农地承包权的实现主要是实施相适应的户籍制度配套改革,农地经营权的实现应当是在农地上投入人力资本和物力资本,通过农地增值而获得财产收益。激发农地“三权”积极效应的同时,应当警惕其负面效应,防范农业补贴异化、农地非农化、农地无限流转、农地经营权物权化的风险。

  对于土地创造社会增量财富而言,在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公有制下的社会整体效率和成本上有较大的差别,前者具有“见效快”的特点,后者具有“可持续”的特点。最好的路径选择就是在“可持续”的前提下“见效快”,这意味着需要在土地公有制之中构建私有性质的权利。在农地三权分置的框架中,农地所有权的权能配置能够保持土地公有制,防止土地私有的“入侵”,保证“可持续”的基础,而农地经营权作为完整的私权,能够实现“见效快”的效果,介于公私性质之间的农地承包权则起到了桥梁作用,不至于引起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激烈冲突。在市场经济中应该回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坚持土地公有制保障农地“初始分配”公平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进行土地权属私化,加速农地自由流转,增加农民更多的财产性收入。无疑,农地三权分置的制度安排能够让市场在农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