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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经济法人制度研究

  2018-06-21

课题负责人: 相天起

内容提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强了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顶层设计。中国根据 “十三五”规划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制度安排,通过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经营法律体系,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律资格和条件,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的扶持、保障与监督体系,来更好地培育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此解决当前我国农户兼业化、农业生产力较低等现实困境,推进 “三农”问题在新形势下的破解与可持续演进。

  河南省是农业大省,却又是典型的小农经济为主体,解决我省的农业问题必须沿用适宜我国国情的思路。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和农业发展现状决定了集体土地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是广大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基本收人来源和生活保障,因此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变革必须在稳妥中求完善。作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中,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面对市场经济的冲击,集体经济“统”的功能正在逐渐丧失,目前农村的双层经营之所以流于形式,其关键在于法律上对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治理机制以及其与成员的关系等基本制度没有规范化的规定。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谁来种地问题凸现,培育壮大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和市场化的农业经营组织、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要求日益迫切。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可以说,发展各种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推进规模经营,已成为我国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战略性选择。因此,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内涵、背景进行探讨,深入分析各类经营主体的特点和问题,进而提出促进农业经济经营主体法人制度发育和规模经营的政策建议,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

  目前,我国农业发展进入了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快转型的新阶段,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新阶段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任务。本研究希望通过以问卷调查、入户访谈、实地查看和开小型座谈会等方式,对普通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不同经营主体的生产方式、管理方式、投资方式、销售方式、经济效益、发展前景等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现阶段不同经营主体的经营方式分析研究,对今后农业经济发展方式和路径提供新思考。

  同时我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竞相发展,截至2017年底,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数达到30余万个,其中,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13余万个,合作社成员达尽420万户,家庭农场3万余家,种粮大户5.5万户。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面积达到2650万亩。大量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初步形成了以承包农户为基础,合作经济组织为纽带,龙头企业为骨干,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支撑,多种所有制关系并存、多种生产经营主体共生的农业经营格局,有力地支撑了我省传统农业改造和现代农业建设。农业经济中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新型经营主体的不断壮大,有力地助推了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稳步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面积占比超过30%。2018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补贴、金融、保险等政策将不断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将迈上新台阶。

  本项目研究从四个方面设计。

  第一部分,阐述并分析农业经济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趋势。

  传统农业经济经营主体主要是农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户和少量的集体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具有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特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处理好各类主体间的关系,发挥各类主体的比较优势,根据各类主体的功能定位把握好发展方向,积极创新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第二部分,分析传统农业经济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新机遇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可以说,发展各种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推进规模经营,已成为我国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战略性选择。因此,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内涵、背景产生了很大的变化,深入分析各类经营主体的特点和问题,进而提出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和规模经营,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

  第三部分,剖析当前农业经济法人制度推行的可行性。

  受过去低水平生产力的制约,传统农户扩大生产规模的能力较弱。随着农业生产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和基础设施条件改善,特别是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后释放出土地资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谋求较高收益,着力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规模效益。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农村土地流转增加,农业产业结构深入调整,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各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育和成长提供了难得的机遇,而这些农业经营组织既是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主要力量,特别是普遍性的农业经济法人组织体也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构成。

  第四部分,提出农业经济法人制度法治管理的对策建议。

  农业经济法人作为规模化生主体,承担着农产品生产尤其是商品生产的功能,及发挥对小规模农户的示范效应,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带动散户、组织大户、对接企业、联结市场的功能,应成为引领农民进入国内外市场的主要经营组织,发挥其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作用。龙头企业是先进生产要素的集成,具有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应主要在产业链中更多承担农产品加工和市场营销的作用,并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类生产性服务,但不宜长时间、大面积租种农民土地直接耕种。随着农民进城落户步伐加快以及户均耕地的逐步增加,农业经济法人未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或将成为职业农民的中坚力量。推动农业经济法人发展,要努力破解在土地、资金、人才、政策等方面的制约因素,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创新各类主体间的利益联结关系,优化农业经济法人发展的制度环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的法律规范不够明确,对法人制度建设也是在不断地探索过程中,要把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处理好各类主体间的关系,发挥各类主体的比较优势,根据各类主体的功能定位把握好发展方向,积极创新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为农业经济法人主体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是本课题得以研究的着眼点。

  我省是农业大省,农业人口众多,推行农业经济法人制度有利于坚定农户从事农业的决心和信心,促进农业生产经营的可持续和长期化;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并吸引专业人才从事农业经营活动,从而解决农业从业者后继有人的问题;有利于政府精准制定和实施补贴政策,也方便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有利于推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产业化,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标准化、科学化、生态化水平;有利于提升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不断提高农业金融服务水平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