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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2018-06-20

课题主持人:杜文聪

内 容 提 要

  新形势下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是其以各种围绕着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组成的权益保障问题。 在我国人口多,就业压力大,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尚未建立,且存在诸多体制制约的前提下,完全依靠市场调节无法解决农民工的市民化问题。只有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通过立法和行政等手段,逐步打破体制束缚,规范劳务市场,保护农民权益,才能促进农业转移人口的合理有序市民化。

  目前全国失地农民总数在4000万人左右,而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加快,这个数字还在以每年超过200万人的幅度递增。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至2030年年间我国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届时失地农民将超过1亿人,而其中50%以上的农民将处于“失地同时失业”的“双失”状态。如何系统地制定我国农民工的具体的保障制度和政策,解决其所面临的种种问题,对于实现我国城镇化建设战略,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

  从目前的统计资料看来,我省虽然农业人口的转移每年呈上升趋势,随着国家创业政策等的出台,近几年又出现了回流现象。但总体来看,受全国农业转移人口一体化效应和我省对农业转移人口培训阳光工程等一系列政策的影响,我省农业转移人口的年龄结构层次、组织形式、学历水平和收入水平等都开始与国家平均水平接近,技能化水平不断提高,市民化趋势进一步加强。2014 年,河南省基础设施投资额度为 3883.47 亿元。中原经济区和郑州航空港区上升在国家层面获得的大力支持,将使河南的城镇化发展进一步加强,与全国水平差距进一步缩小,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作为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土地是农民拥有的最基本资源,随着农村人口流动和社会就业结构的变化,农民对农业和土地的关注已经从过去的多打粮食转向能否获得更多的收益。但现行法律关于土地制度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缺陷,如现阶段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房屋等则存在显著的产权模糊性、弱流动性和价值不确定性等特点,农民对自家不动产的用途、收益、处分和抵押等权利不完整,造就了农村人口在转移过程中,不能依法处分自己的相关权益,获得应有的资本收益,造成这些不动产权利不能在经济生活中体现,农民的财产权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面临“人无恒产,农业无传”的经济窘境,造成农业转移人口的缺乏融入城市的足够物质准备。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以户口为基础,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在劳动人事制度上产生了差别,进而在此基础上将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基本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区分。人为的将城市和农村之间划分为两个不同的管理范畴,城乡之间的经济、社会联系被割断,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形成。这种“城乡二元”体制使农村居民在政治、社会和经济等权益保障上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其中二元的户籍制度是造成农民工益得不到全面有效保障的核心。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农民工的生存和发展。城镇化过程中农民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土地制度不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政府行为缺位与越位等客观因素,也有农民权益保护组织的缺失和权益意识薄弱等主观因素。但是,如果深入观察,这些问题都与“城乡二元”结构下的户籍制度有关。

  由于现行的社会保障法规实行的二元保障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险制度,仅适用于本地户口,这就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生存权:一方面在城市得不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因为长期在城市工作、生活而错失了农村的社会保障。对于农民工来说,现行省级统筹制度既不利于农业转移人口的有序流动,也不利于维护这个群体现有的社会保障权益。

  建立和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的农村土地权益的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认为应在适度放开户籍制度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区域,区分处理农村土地问题,建立适度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土地是农业人口转移过程中绕不开的“坎”,也是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中最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因此,必须大胆创新,从国家政策和法律层面上保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在农村的合法权益。

  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落实农村土地登记颁证制度,明晰农民工的财产权利。 国家立法应对农民工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大保护力度。

  根据各地非农产业发展情况,逐步实行区分流转政策,实行三权分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建立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之上的,是承包经营权派生出的权利。农民在我国城乡二元格局中,既是一种身份也是一种职业,务农是其实现劳动权利的主要方式。但是现实中,农村经济发展良好的地区,农民逐渐从传统的农业耕作中解脱出来,“农民”仅仅是一种身份而非职业,不需要耕作就可以满足自身生活的基本需求,对农民而言是有益的。因此,“确权确利”虽然不是具体的流转形式,但它是流转之后农民利益分配的途径,可以成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展思路。

  只有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市民化进程中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可行的对策,切实对其在农村的各项权利予以保护。才能打消他们的后顾之忧,才能够真正有力的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进程,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不竭人力资源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