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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文化背景下的法治与德治

  2018-06-20

课题主持人:王美丽

内容摘要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是一个古老的话题。我国历史上,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儒家主张以德治国。以德化民与以法治国是互相连接、互补互用的,是国家治理不可忽视的二柄。法与德的结合减少了法律的滥用,缓和了法条严酷的外貌,便于民众接受;以德化民使民远离迁善,遏制了犯罪的动机,有利于避免狱讼繁兴、法残刑暴的讼累;德法互补互用,使道德法律化,遵守法律的义务和遵守道德规范的义务相一致,既止恶,而又劝善,使“明刑弼教”的“教”落到实处。同时,德法互补又使法律道德化,使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党的十六大以后,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非彼此对立,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依法治国属于政治文明范畴,是国家治理的主要方式,以德治国属于精神文明范畴,是思想道德建设的主要方式。从国家治理的角度讲,整个国家机器科学有效地运转,主要依靠法治;建立自由、平等、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主要依靠法治。

  今天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又提出以德治国,是有着充分的史鉴作为依据的,同时也是现实的治理经验的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