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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管理运行机制 推动开发区“二次创业”

《河南日报》(2020年09月10日 10版)  王玲杰2020-09-10

  开发区作为推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以及体制机制创新的试验区,为国民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全球经济和产业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时代。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加快推动开发区“二次创业”,形成新的集聚效应和增长动力,引领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是进一步发挥开发区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作用,打造改革开放创新高地的战略选择。从我省开发区发展现状来看,管理运行机制不活、效率不高等问题日益成为制约开发区“二次创业”的突出瓶颈。加快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以优化机构设置、提升管理效能、集聚高端资源、营造优良环境等改革举措推动开发区“二次创业”,是激发开发区发展新动能、厚植发展新优势,加快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所在。
  加快管理运行机制创新。理顺行政管理体制,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构建集约精简、灵活高效、亲商务实的工作运营机制。一是改革组织架构。研究制定加强开发区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意见,对开发区的管理模式以及管委会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审批程序等事项予以规范。二是优化管理职能。加快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加大行政审批事项精减和政府行政权力的下放力度,通过授权、委托、代理等多种方式,将有关规划、建设、立项、审批管理和行政执法处罚等相关权限下放给开发区管委会,对于职责权限不便于下放的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置服务窗口或派驻工作办公室,方便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剥离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充分发挥中介机构职能,健全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加大对中介社会组织的监管力度,加大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力度。三是创新运营机制。因地制宜推进开发区“管委会(工委)+公司”“政区合一+公司”、纯公司化改革,提升管理运营专业化、市场化水平。四是建立退出机制。制定严格的开发区设立、升级门槛和功能评估淘汰退出机制。五是适时启动行政区与功能区“政区合一”的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目前,我省各类开发区通用的单一管委会管理模式已基本完成其过渡性使命,需要对新形势下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进行新的顶层设计。建议借鉴上海浦东、天津滨海等国家级新区的做法,梳理总结郑州高新区、洛阳高新区、新乡高新区等的改革探索,在具备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引领型开发区,研究推出“行政区+功能区”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为开发区推动“二次创业”,加快创新驱动和转型升级提供体制保障。
  推进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针对我省开发区人力资源短板,尤其是高端人才不足的短板,改革完善用事业留人、用待遇留人、选优用优、效率优先的综合激励机制和用人导向。一是积极探索灵活用人机制。探索开发区身份档案制、全员聘用制、岗位竞争制、按岗定薪制、绩效考核制的“五制”管理制度,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试验区和“人才特区”建设为开发区“二次创业”夯实人才支撑。二是建立干部纵向横向交流机制。积极推进人才开放发展,加强开发区与机关干部交流机制,选拔一批优秀年轻后备干部双向任职、挂职。三是完善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制度。加强高品质、前沿化人才培训,打造一支具有国际眼光、富有创新精神、充满生机活力的领导干部队伍。
  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一是提升管理效能。按照依法行政、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改革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土地利用、规划建设及知识产权保护等重大行政管理行为,该管的管好,不该管的放好,减少自由裁量权,增加管理透明度。二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以开发区机构改革为切入点,全面深化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快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集中审批,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持续提升服务效能;积极创建落实新发展理念的营商环境示范先行区,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生态圈,全力助推企业发展。
  创新金融要素保障机制。立足开发区创新创业及孵化高地的功能定位,创新金融服务,完善金融平台,促进开发区产业链、创新链与金融链互促发展。一是完善财政保障体制。建立独立核算的开发区财政体制,设立开发区金库,具体办理开发区财政收支业务。开发区财政收入除按规定部分上缴中央和省外,市及市以下留成的新增财力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管理办法,按一定比例返还开发区,为开发区“二次创业”和发展民生事业提供财力保障。二是创新金融服务机制。探索建立开发区内企业主办银行制,支持省产业投资基金与开发区共同成立各类子基金,引导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开发区重大项目及创新创业企业;建立开发区重点项目融资需求库,联合金融机构和相关产业基金开展融资对接。
  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于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集体讨论决定,组织各类专家和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决策调研论证,增强政府重大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对重大决策和行政行为,做到重大事项先咨询、后决策,重大项目先论证、后立项,重要工作先评估、后验收。同时,建立健全决策反馈纠偏机制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作者系省社科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