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提出,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充实进宪法总纲第一条第二款。作出这样的修改,下面这三个理由就是重要依据。
从理论层面来讲,“最本质特征”入宪是必须的。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内在的统一性,是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际相结合形成的理论创新成果。把重大的理论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条文,才能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
从实践需求来说,“最本质特征”入宪是必须的。改革开放伟大实践告诉我们: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开创和发展;没有党的领导,就不可能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民族复兴必然会沦为空想。只有从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高度确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才能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实现全党全国人民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一致,从而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类风险挑战,实现我们的宏伟目标。
从制度保障来看,“最本质特征”入宪是必须的。当前,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在国家运行机制和各项制度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宪法有必要将坚持党的领导从具体制度层面上升到国家根本制度层面,使之具有更强的制度约束力和更高的法律效力,推动党的领导通过社会主义制度的执行有效落实到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方面。
总之,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同时,宪法也要为坚持党的领导提供有力法律保障。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充实进宪法关于国家根本制度的条文,意义重大,影响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