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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评:以宪法为遵循健全监督体系

新华网  2018-02-26

  宪法是对国家权力运行体制机制等重要问题的原则性和纲领性规定。在宪法中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充分彰显了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也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保证国家监察委员会履职尽责提供了根本遵循。

  比如,《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提出在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实现党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

  再比如,《建议》提出在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依据宪法规定和改革实践,正在制定的监察法将要对国家、省、市、县设立监察委员会作出具体规定。

  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层面上,一方面,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在领导体制上与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高度一致;另一方面,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就必然要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建议》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握了宪法修改的科学规律,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完全顺党心合民意。我们要站在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理解相关条文的内容精髓,以宪法为遵循健全监督体系,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