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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发展的法治路径

《中原智库》(2017)  陈晓景2019-11-26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适时提出了绿色发展理念,强调要以人与自然和谐为价值目标,以绿色低碳循环为主要原则,以经济结构调整、消费模式转型、政府环境治理创新为突破口,全面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良性转型。与此同时,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也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绿色发展理念的实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和实现绿色发展,其具体路径也必须要遵循良法善治的法治内涵,确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法理念,通过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绿色化、构建绿色化的法律制度体系来保障和实现绿色发展。

  一、确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法理念和标准

  法治不仅要求做到法律至上、实现规则之治,而且必须要实现良法之治。实现良法之治首先应当确定良法理念和标准。一般性的良法标准是按照法的价值要求,通过立法保障人权、维护秩序、提高效率,确保公平公正。绿色发展的良法标准不同于传统一般性的良法标准,其必须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教训中,认清绿色发展的必然性和紧迫性,尊重绿色发展的内涵和特性要求,把握绿色发展的客观规律。

  长期以来,从农业革命到工业革命,从原始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人们一直孜孜以求人类文明的发展与进步,并不惜通过掠夺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而一味追求财富的增长。我国目前资源环境危机的根本原因正是源于发展理念过分追求人类经济增长和经济利益,从而最终导致资源环境的恶化,人与自然的背离。绿色发展理念要求人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适度有序利用自然,做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色发展的良法标准也要求人们要坚决摒弃强调人在自然中的主导地位,主张人类对自然绝对控制和随意利用、过分强调个人利益保护以及资源利用的传统法律理念;而强调保护环境整体利益,追求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社会效益。

  二、促进国家及社会治理的绿色化

  一是要建设公开透明的服务型政府。近年来屡次发生的“环境邻避运动”使政府部门陷入“一建就闹、一闹就停”的困境。解决这种困境,一方面政府要简政放权,简化项目前置审批事项,加强对环境项目的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管,比如制定严格的环境标准、加大追踪问责力度、实行重大事项备案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督作用等措施。同时转变环境治理观念和执法方式,从传统管控企业排污到引导鼓励企业转型升级,从单一惩罚污染到引领全民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另一方面,政府对绿色发展的相关决策也要在公开透明的话语空间里确立可以统一适用的规则体系,通过遵循明确的规程赢得社会信任,进一步促进政府信用体系建设。

  二是坚持多元化协同治理推进绿色发展。尽管政府在绿色发展中起着引领和主导作用,但并不意味着政府是绿色发展的唯一主体。绿色发展具有全局性、整体性,必须发挥全社会的力量,通过多种方法和手段实现绿色发展。作为国家权力机器,政府应着力把握绿色发展的运行方向和发展目标,重点实施整体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要强调市场主体的重要作用,摒弃人治和权力思维,让法治思维贯穿于绿色发展的全过程,运用法治方式统筹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同时,在有关绿色发展的权力运行中,要把公众参与、专家研讨、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绿色发展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并采取“政府管理、市场调节、社会调整”等综合调整机制,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综合善治机制,真正促进绿色发展的实现。

  三、构建绿色化的法律制度体系

  一是完善绿色发展相关立法制度体系。绿色发展涉及生态保护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具有全局性和整体性,相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安排必须协调各部门、各方面的利益,统筹兼顾,综合布局,唯此才能使制度真正起到保障绿色发展的作用。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规很多,但有些法律制度在实践中落实困难,制度间不协调不配合现象严重。究其原因,这些立法安排缺乏统一布局和整体理念,大多仅考虑单一环境要素或者某一部门的利益诉求,忽视了环境资源的整体性特征。因此,绿色发展立法程序的法制化非常重要,尤其在当前地方立法权扩张的情况下,有关绿色发展立法的出台必须坚决摈弃部门立法、草率立法,应在人大组织并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尊重立法程序,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引入立法程序争辩,把相关绿色发展的立法程序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另外,要努力做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传统高耗能、高污染的行业及设备坚决关停并转的同时,必须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减少发展转型带来的社会成本。

  二是健全绿色发展特有的制度体系。绿色发展本身即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从源头严防、过程保护到生态补救的一系列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自然也是绿色发展制度体系的应有之义。不过,绿色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是两个不同维度的含义。绿色发展是我国面对新的发展阶段及发展形势提出的新发展理念。绿色发展的基础是发展,是针对经济新常态、市场新特点而做出的选择。因此,绿色发展的法制体系不仅包括严格的源头保护法制体系、过程严管法制体系、后果严惩法制体系,更要建立健全有利于绿色发展的市场引导法制体系。尤其在当前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新常态下,构建完善的、政府引导的绿色市场法制体系非常必要。一方面,应当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等,在明晰产权、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基础上,平衡协调各方利益,转变传统自然资源利用模式,依托技术创新促进传统资源产业的转型升级。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建立健全环境保险、绿色信贷等环境经济法制体系,完善排污权、林业碳汇等价格交易机制。

  三是强化绿色发展制度体系的司法保障。司法是法制体系保障的最后屏障。目前,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法院大部分都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有的地方专门设立了环境检察机构和环保公安侦查机构,还有的地方为了加强环境司法的可操作性,甚至已经建立了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联动机制。总的来看,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绿色发展的司法保障应当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坚持正确的生态价值导向,尊重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性、复合性特点,严惩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引导人们在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的基础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同时,完善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建设,并通过不同形式的环境司法联动,健全环境资源审判和监督制度体系。如,可以通过发禁止令、诉前保全等加强审判机构与相关环境资源行政部门的司法联动,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拓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最大限度地通过环境民主化推进我国环境司法的改革与发展。

  (作者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