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以来,加强金融监管正深刻影响着我国金融市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被放在三大攻坚战之首。2017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要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促进形成金融和实体经济、金融和房地产、金融体系内部的良性循环,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和处置,坚决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
一、河南需要大力发展科技金融
河南省作为全国重要的经济大省、新兴工业大省,目前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型省份建设阶段,围绕河南省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部署资金链,构建科技和金融的良好对接机制,为河南省科技中小型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融资条件,同时促进科技成果实体化、产业化、资本化,更好地为河南省产业转型和经济增长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可以为金融创新成长、资本增值提供空间,科技创新创业离不开金融的滋养,金融的成长与市场空间的拓展,同样离不开科技创新创业支撑。无论是股权投资还是债权融资,无论是天使投资,还是创业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并购投资,投资逐利是资本固有的属性。科技与金融,二者互为依存,互惠互利,协同创新发展,是其获得持续成长的根本保障。推动科技创新创业,鼓励引导金融与管理改革创新,专注服务于具有成长潜力的科技创业企业,不仅可缓解科技创业企业融资困境,为其成长输入血液,更能为资本增值提供成长空间,为金融持续成长提供根本保障。
二、金融服务于科技企业的难点与风险点
从金融供给侧结构来看,河南金融服务于科技企业仍存在许多难点,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对科技创业企业的信贷模式风险与收益不匹配,其“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经营准则与科技创业企业“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之间存在结构性矛盾;虽然河南省境内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企业、展示板企业、证券期货基金在不断增加,但资本市场各融资板块支持科技创业企业功能发挥仍然较弱,科技创新板还主要定位于区域交易市场;以众筹为代表的新兴金融尚未获得法律认可,风险防控能力较弱;债券市场风险标准同质化问题严重,托管制度、发审标准、风险披露等制度难以匹配科技企业的特点,发展潜力大、不确定性较强的中小型科技企业被挡在债券市场之外;金融服务、金融监管的创新滞后于科技创新的步伐,金融机构服务同质化,不能满足企业日益个性化、快速便捷化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也缺少与科技创业企业相匹配的风险定价机制。
科技企业因为其高风险难以在发展过程中获取充足的金融资源,同样因为其高风险,科技企业自身的发展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存活率并不高。国际经验表明,科技成果在研究、中试和转化三个环节上经费投入比例为1∶10∶100,这意味着科技金融风险远比传统的金融风险更为复杂和多样化、更加难以预测和控制。
河南科技金融发展的实践表明,科技金融高风险性的特征表现明显。首先,在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高科技产业发展过程中,不仅有科研高度探索性带来的技术风险和高知识密集度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而且还有其产品生命周期短带来的市场风险,这些内在的高风险性,会对科技金融的发展产生直接的传导作用。其次,我省科技与金融体制的发展现状也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科技金融的风险性。目前,我省的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高科技产业虽然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整体发展水平不高,加上我省金融体系的创新能力较弱,缺乏系统性的科技金融实践,使得我省的科技金融发展处于不利的外部风险环境之中。
三、河南科技金融发展中的风险防控
科技与金融,作为推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两种重要推动力,如何适应形势要求,突破体制、制度、机制和管理障碍,紧密结合,共同发力,同时又能更好防控风险,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和探索的一个重大课题。针对河南科技金融发展的实际状况,为更好防控科技金融风险,在做好相关金融防范的同时,重点应建立好两大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即风险分散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风险分散机制。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可以有效分散风险,这种风险的分散可以通过资本市场与中介服务市场实现
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成果要想成功转化为产品并实现产业化、市场化,需要依靠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不仅能够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在其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还能拓宽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使风险资本能够及时顺利地退出,进而投向新的风险项目,从而实现风险资本的良性循环,并以此来带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因此,应通过构建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各种债券、集合票据等产品进行融资;利用各类产权交易机构为非上市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渠道,健全未上市科技股份公司股权集中托管、转让、市场监管等配套制度;支持证券公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按规定投资非上市高新科技产业股权、债券类等实体资产,为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向高新技术企业发放贷款和股权投资;加强同国际跨国公司、上市公司、财务集团公司的合作;规范民间金融发展,引导其资金流向高新产业。
科技型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中介机构,目前,我国服务于科技成果发现、定价、评估、转移的专业化的中介机构发育不完善,对科技型产品价值难以评估。培育中介服务机构,为科技型企业发展提供必不可少的服务,是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因此,河南在强化发展融资类金融中间机构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大投资类、保障类、信息咨询服务类金融中间机构的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科技金融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征,风险相对较高,导致科技金融领域存在较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需要政府介入,即通过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进行风险补偿、完善金融监管等方式,着力降低、分散、补偿、规避科技金融风险
1建立完善的风险监管体制。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金融创新日益丰富,新型的金融创新将催生更加丰富的投融资类型,但很多企业的金融意识淡薄,投资经验欠缺,如果不加以引导,有可能引发新的金融风险,因此,政府应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与预警机制,完善服务及监管机制。
2建立健全科技型企业风险防范机制。(1)建立专门的科技型企业征信体系。科技型企业征信系统要体现科技型企业自身的特点,要有别于一般企业的征信系统,从而更加有效地降低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风险。(2)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河南省要以市场为导向,结合科技型企业自身特点,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由专业公司建立完善的科技型企业信用评级制度,这不仅有利于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及时取得资金支持,促进企业健康成长,还有利于控制科技金融风险。(3)积极探索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河南省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投入,同时积极拓展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渠道,建立多层次资金来源,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总量,撬动更多的银行资金来支持更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4)发展科技保险。科技型企业的风险防范工具主要有科技保险和风险补贴,目前,科技保险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进行了行政化管理,由政府牵头,引入市场主体,为企业进行行政增信,科技保险作为政府和市场联动下的产物,应结合科技型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经济实力,分阶段的引入科技保险制度,鼓励科技保险的广泛开展。
3注重科技金融资本的风险管理。政府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共同组成的资金池,在投向科技型企业之后,除了面临科研本身的风险之外,还面临着行业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应建立多元化的信用主体,这是事前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政府科技金融资金池的组成越多元化,则每一个参与资本所承担的风险就越少。此外,应针对各家资本不同的参与形式和参与规模设立不同的减免税政策、准入门槛等,实现灵活管理,满足不同市场参与主体的资本流动需求。
4建立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机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失败率高,科技成果转化难度大,新产品市场推广困难大,因此所面对的风险较大,若只由单个金融主体承担,难以承受风险发生时的损失,需要整个金融体系共同分担风险,依靠整体性来分散金融机构个体的风险。为此,应建立好银行与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实现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建立好银行与保险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有效为银行科技贷款分担科技型企业蕴含的高风险;建立好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促成银行和VC/PE形成一种良好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建立好保险机构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分担机制,力促科技保险在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机制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作者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