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和内在逻辑。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中国共产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就必须使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互促进、相互保障,同频共振、同向发力。
一、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价值基石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当然,任何一种法治都不是纯粹的技术性规则或治理工具,“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更是具有鲜明的政治理论、政治逻辑、政治立场,其中,“人民性”是其最根本的政治立场和本质特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这就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同样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性价值与终极性归宿。依规治党的根本目的就在于确保我们党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锚定民心这个最大的政治,始终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伊始就把“人民”二字鲜明地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坚定地把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和谋求中国人民的幸福作为自己的初心和使命。从建党的开天辟地,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改天换地,到改革开放的翻天覆地,再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党始终坚守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牢记初心使命,是我们党矢志不渝的价值理念和前行动力,也是我们党从胜利走向辉煌的制胜法宝。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深厚基础和最大底气。”可以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共产党最核心的政治理念,也是联结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价值纽带。“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都是为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性这一根本的政治底色和精神实质,成为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价值基石和思想指引,决定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可以而且必须统筹推进。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应当始终秉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其成效与得失的根本标准,切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不断适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
二、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现实依据与时代特色
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统筹推进,不是偶然的巧合或抽象的逻辑,而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长远之策,因而具有充分的现实依据和鲜明的时代特色。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也是执掌国家政权、运用国家政权的长期执政党。领导党和执政党的双重身份和使命责任,决定了治党与治国密不可分、相辅相成。治国必先治党,只有把党建设得坚强有力,永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才能更好地履行执政兴国的历史重任。同时,由于我们党是全世界最大的政党,绝大多数领导干部和公务员都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是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的公职人员,因此,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全面依法治国的成效如何,关键也在党。“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只有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尊崇法治、捍卫法治、厉行法治,充分发挥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政治优势,才能带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才能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根本保证。为此,就必须坚持依规治党、制度治党、从严治党,将正风肃纪反腐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促进治理贯通起来,使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和道路前进。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根本保证。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必要前提和重要保障,而依法治国则是依规治党的内在要求和法治基础,“依法治国实现不了,依规治党也不可能真正实现”。在中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宪法法律是规范和约束一切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规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这是对党和法的关系的科学认识,也是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逻辑前提。
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经验总结和实践升华,是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就是国家治理的“法治化”,“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中,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要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这就要求把党和国家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国际国内环境越是复杂多变,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越是艰巨繁重,越要把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摆在更加突出和重要的位置,越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稳固的制度根基和法治基础。
三、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法治化路径与方略
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一体推进,已经共同构成法治中国的“‘双驱’结构”。科学探索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法治化路径与方略,是促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同向发力的前提和关键。
(一)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第一个坚持就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并强调“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可以说,坚持党的领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首位原则与基本精神。
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是一项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等各领域的复杂系统工程,迫切需要发挥党的领导的“定海神针”作用,立足全局和长远,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谋划、总体布局、协调推进,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努力形成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良性互动局面,真正使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是为了从根本上激发和释放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二)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最具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凝聚着中华民族治理国家的智慧和人类制度文明的精髓”。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之治”的制度根基。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需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善治、保障发展;又需要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不仅有赖于完备的国家法律体系,同时必须有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二者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伟大实践。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也已基本形成。由此,“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共同成为党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重器”,并为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依据。
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一个重要路径和实现机制,就是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党内法规是对党组织和党员活动的规范,其核心功能是保证党的领导权和长期执政权正确行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将党内法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将“衔接和协调”确立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定位。《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进一步将“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确立为党内法规制定的基本原则,并作出了相应的制度设计与安排。当然,“衔接和协调”并不意味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功能属性和运行机制上的相互趋同或替代,相反,二者之间存在的客观差异不仅是“衔接和协调”的必要前提,也是予以统筹推进的逻辑起点。所谓“衔接协调”,就是相互之间既不能脱节断档、交叉重复,更不能错位越位、相互冲突,而应当在规划、起草、制定、实施等环节实现互联互通、密切协同,在规范内容、功能定位、运作机理、目标取向上各有侧重并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
(三)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中国共产党能不能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关键一条就是能不能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从而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的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因此,通过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一切公权力始终在法治框架内规范运行而不被滥用,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命题,也是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共同主旨与关切。
在中国,党的领导是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其范围不仅包括党自身的建设和管理,还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军事、外交等方面的国家事务,“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执政就是执掌国家政权,执政过程也是权力运行的过程。”在此意义上,党内权力和国家权力一样同属于公权力的范畴,自然也都应该受到法治意义上的监督和约束。因此,“要把监督贯穿于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把完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作为实施规划的基础性建设,构建全覆盖的责任制度和监督制度”。实际上,“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核心内容是权力的有效制约监督”。正因如此,秉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法治理念,围绕授权、用权、制权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切实扎紧扎密制度的笼子,不断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的防范机制、矫正机制、问责机制等监督制约机制,持之以恒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战略目标,是新时代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的主基调。这不仅是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实践探索,更体现对权力运行规律认识的理论深化和制度创新。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坚持让人民监督权力、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推动党内各项监督以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协调联动,不断强化监督制度的合力与实效,形成了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同时,通过制定修订党章、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党内监督条例、巡视工作条例、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党务公开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宪法、监察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构建起规、纪、法贯通的制度体系。这样一套科学规范、系统完备且深具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把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有机统一、协调贯通,极大地增强了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对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切实把中国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发挥重要作用。
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尽管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着不同的存在形式、规范重点和运作机制,却承载着共同的法治理念、价值内涵和目标指向,蕴含着深厚的法理意蕴与丰富的实践价值。准确理解和科学定位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既需要依循政党与法治的基本原理,更需要立足中国国情和政治发展的独特经验与优势。“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体两翼”,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正是应对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重大时代课题的战略性部署,是坚定不移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必然要求,是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举措。
(作者系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