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互联网已经融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特别是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概念后,立刻引起各方关注。作为以搜集、整理、分析统计数据为主要职责的政府统计部门正处在一个特殊而关键的时期,国际国内、社会各界对统计数据和统计工作的关注程度前所未有,也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更高要求。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中国统计工作必须跟上时代步伐,抢抓“互联网+”重大机遇,创新工作视角,充分挖掘利用互联网技术,积极谋求与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的广泛对接和深度融合,拓展统计服务的深度、广度,推进统计调查现代化。
一、互联网在我国统计调查工作的应用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信息技术在统计调查工作的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我国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期互联网进入中国并得到迅猛扩展,统计信息化建设得到了较快发展。目前,已建成以国家统计局为中心,连接各省级、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和部分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的统计业务专网。
近年来,国家统计局主动把握、积极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发展潮流,加快对接大数据,提出打造政府统计数据搜集的“第二轨”,统计数据的采集、处理、传输、存储和发布等生产方式均发生了深刻变革。着力建设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一套表制度、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软件和联网直报系统“四大工程”;在居民消费价格统计、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以及近两年不少专项调查、还有目前正在紧锣密鼓进行的劳动力(就业失业)调查等统计调查中,都利用了手持电子终端采集数据,在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和房地产价格调查中积极利用电子化行政记录,在人口、农业、投资、交通等领域,大力研究利用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为代表的空间信息技术和物联网技术。如,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在农业统计调查中积极利用遥感技术,成功开展了夏粮面积无人机遥感测量野外调查试验等工作。互联网在统计中的应用,既极大提升了统计信息化水平,解放了统计生产力,也为进一步推进“互联网+”下的统计应用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二、“互联网+”对统计调查工作带来的影响
“互联网+”代表一种新的经济形态,旨在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通过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促进技术进步、效率提升、组织变革,增强实体经济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可以预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对从事数据调查、采集、处理和发布数据的统计调查部门生产出更高质量的产品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和更大的可能性,与此同时,也将带来较大的挑战。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现行统计数据生产方式造成冲击。现行的统计是以统计调查对象报数为主并辅之以调查员上门登记为基本方式的。在这种统计模式下,调查对象要为政府统计付出必要的精力和成本。而“互联网+”时代,政府部门电子化行政记录、企业电子化生产经营交易记录等将大大拓宽统计部门收集数据的渠道,如进出口、货币信贷、财政等数据在相应的行政记录里均可查询;运输物流、终端消费等各种交易可以直接生成可用的数据,而不需要专门的统计采集,传统的统计数据生产方式会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健全完善现行的统计体系和统计方法制度。
二是对政府统计的权威产生挑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些企业和机构的服务领域正在从商业领域渗透到公共服务,有些直接渗入到政府统计的传统服务领域,如光大银行推出的养老消费指数、阿里巴巴集团推出的网络零售价格指数等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对政府统计的准确性、可靠性和科学性不断进行印证和评估,政府统计作为统计数据信息主渠道的地位正受到挑战。
三是对统计数据分析应用专业化带来挑战。在互联网推动社会发展一日千里的情况下,人类社会的数据量迅速激增,正在步入大数据时代。同传统数据相比,大数据不仅包括结构化数据,更包括大量非结构化数据,且具有数据量大、应用价值大、速度快、种类繁多、波动大等特点。如何从海量数据中“提纯”出有用的信息、更好的为社会公众服务,对统计机构的数据处理能力而言是巨大的挑战。
四是对统计工作人员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必将推动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推动各个行业颠覆式的创新发展,统计工作人员如果不能结合自身业务及时捕捉、研究、跟踪这些新的产业和科技的变革,将造成一种知识断层,不利于统计业务的开展和统计工作的发展。
三、“互联网+”下统计调查工作的应对策略
一要加强统计方法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面对“互联网+”,政府统计即刻抛开现行的方法制度另起炉灶,全面依靠对“互联网+”的开发挖掘以获取资料是不现实的,也是没有这个必要的。应把“互联网+”作为政府统计的有益补充和验证,从““互联网+””与统计调查工作高效对接的战略高度,根据现有统计指标及标准,针对“互联网+”的特点,广泛搜集已经存在并继续增加的各类数据,分析其与目前的统计调查指标在口径、范围、内涵、定义等方面的差异,在制度设计、数据处理、分析和发布环节作出相应调整,逐步实现“互联网+”与现行统计方法制度的验证和接轨。
二要从立法角度确定统计部门在“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主体地位。作为以搜集、整理、分析统计数据为主要职责的政府统计部门,应顺应“互联网+”发展潮流,因势利导、主动作为,通过完善立法、健全体制机制等方式确定在“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主体地位,充分发挥自身的牵头协调作用,如,加快推进商业交易记录和网上搜索信息与统计各项指标的测算对接;加快实施各部门各行业行政记录与统计部门条件共享的进程;加快规范统计在线会话、数据发布、数据质量交叉验证的方式方法等,逐步实现“互联网+”与统计调查工作的最佳融合。
三要切实加强统计人员能力建设。“互联网+”时代离不开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专业知识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要引导统计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互联网+”时代的大趋势和不可逆性,积极树立新的统计工作理念,主动学习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使用统计技术和统计工具进行分析挖掘,不断提高数据挖掘分析处理能力,适应“互联网+”时代的信息处理需求。
(作者系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综合处处长、高级统计师、经济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