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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格组织生活做起

《中原智库》(2015)  赵传海2019-11-26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虽然具有多重视角、多条路径、多个着眼点和着力点,但是,最基本的还是应该从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做起。

  一、严格组织生活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点

  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是吸收新同志入党的前提条件之一,也是对每一位共产党员日常政治生活的基本要求。因此,严格组织生活,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功。其一,组织是党员的归宿。组织是由党员构成的,党员离开组织就不能成为合格的党员。其二,组织生活是党员存在的形式。如果一个党员不参加组织生活,那么他就是不在党,就是非党员。其三,组织生活是党员成长的熔炉。历史经验表明,党员个人的成长与发展,既在于自己努力,又在于组织培养。其四,组织生活是党员行为的规范。党员在组织生活中不仅仅接受教育培养,承担工作职责,而且接受组织监督,规范自己的行为。事实证明,中国共产党从成立至今,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中,唯有组织生活最具有基础性、权威性、及时性和高效性。严格组织生活,严肃组织纪律,严于组织处理,是最容易抓好、最容易见效的一招。

  二、组织生活不严格已经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

  总体上看,组织生活制度是健全的,组织生活机制是科学的,组织生活开展是正常的,保证管党治党是有效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无论是党组织还是党员个体,都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不严肃、不理想的新现象和新问题。其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有些党员游离于组织之外。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人们工作岗位变动逐步呈现出常态化趋势,有些党员工作虽然调动了,但是组织关系证明却没有及时转接,成为长期或暂时游离于组织之外的“无组织党员”。比如高等学校每年都有大量毕业生,由于没有找到稳定的工作岗位,党组织关系证明只能在自己口袋内装好几年,还有个别毕业生毕业好几年后才回到母校要求重新开出党组织关系证明。二是有些党员领导干部不参加基层组织生活。《党章》第八条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却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够自觉地、经常地参加党支部活动,或者不能够以平等的身份参加党支部活动,成为凌驾于基层党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三是有些基层组织生活不够严肃。在有些地方和有些单位,不太重视支部书记培养和支部建设,支部书记缺乏权威性,工作思路不清晰,工作力度不到位,支部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三会一课”不经常,批评教育不深入,组织生活不健全,党支部甚至成了“俱乐部”。四是执行组织纪律不够严格。有些党员口无遮拦,惯于传播小道消息,议论网上热门话题,甚至丧失党性原则,传播政治谣言、政治笑话,对党的重大政治问题说三道四,在社会和群众中造成了极坏影响。有些党组织明知个别党员的言论不正确、行为不规范、作风不端正,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就是不敢批评,不敢处理。最简单的事例就是,有些党员长期不缴纳党费,最后却不了了之。如此多的问题,都出在组织生活不健全、组织纪律不严格、组织处理不到位上。

  三、严格组织生活必须遵循最基本的组织规矩

  如何做到严格组织生活,《党章》和一系列规章制度都有明文规定,构成了系统的“组织规矩”,关键在于严格遵守、严格执行和严格落实。一要心怀敬畏。习近平总书记在阐述“三严三实”时指出:“严以律己,就是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基层党组织要始终教育党员常怀敬畏之心,敬畏组织、敬畏规矩、敬畏舆论,清醒地认识到组织高于个人、党纪严于国法,自觉地积极参与组织生活,接受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二要注重细节。“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天下难事,必作于易。”中央“八项规定”之所以能够收效显著,就在于注重了具体事项和具体细节,从一点一滴做起,从一枝一叶抓起。严格组织生活,就应该依据党的纪律要求,一点一点地抓好抓实,抓出成效,绝不能笼而统之、大而化之。例如,抓好支部活动计划,抓好支部工作程序,抓好生活会环节,抓好党员工作纪律,抓好党员志愿服务,甚至抓好党费收缴等,都可以起到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的作用,进而提高党员政治思想道德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三要敢于认真。毛泽东曾经说过:“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就最讲‘认真’。”这句话说明共产党人历来都有敢于较真的品质,同时也提醒我们要坚持真理、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敢于较真。曾几何时,我们丢掉了“认真”的品质,染上了得过且过的不良习气。我们单位曾经组织人员严查机关工作人员在岗情况,对脱岗人员一追到底,经过三次以后,就再也没有人敢于无故脱岗了。

  总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格组织生活做起,是一个基础性的突破口;严格组织生活,必将有利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我们务必做好做实,做出成效。

  (作者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