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省委推进依法治省意见)在主要目标中明确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到2020年,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全民法治观念普遍增强,法治信仰普遍树立。各类社会主体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法律是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当社会群体在法律事件中没有感知到司法和执法的公正时,会强化对法律和司法公信力不信任,因此,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和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就会成为直接推动或阻碍社会群体法律信仰和守法意识能否建立的关键因素。让公民信仰法律必须有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行政机关公正执法的强大推动力。
一、司法公正、执法公正是人民群众的期盼
习近平总书记在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讲话中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在依法治国的社会治理模式下切实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行政执法公正存在的深层问题就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盼。法律在任何有国家的社会都存在,但是,有法律并不代表法治的存在,有法律亦不代表就有司法公正和执法公正,然而,司法公正和执法公正确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省委推进依法治省意见充分认识关注到这一问题,不仅总结了近代世界各国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经验和教训,而且评估传统农耕文化对我省法治建设的影响,认识到重人情重关系、轻法治轻规则现象在我省较为突出,权大于法、情大于法、利大于法等问题容易发生,顺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紧紧围绕提升司法公信力,深入推进公正司法。强调必须改革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规范司法行为,健全司法责任制,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在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着力推进严格公正执法。法治政府要求政府依法治理社会,在法律框架内履行政府职能,尽可能减少强权政府行为,特别是政府在重大公共事务决策时不能不作为、乱作为。针对行政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必须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二、司法公正、执法公正对社会公正起引领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司法公正、执法公正对社会主体的影响和引领主要体现在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和行政执法公平公正能力的评价上。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如果不在受制于党政机关权力因素干扰或者金钱人情的影响,司法公信力就会提升,司法行为的公正必然会引领社会公正的实现。为实现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真正引领,规范执法司法考评,全面清理不合理的考核指标,健全政法干警执法司法档案,将执法司法业绩与晋职晋级和奖惩任用挂钩,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问责机制成为省委依法治省意见的重要举措。
另外,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行政机关在行政裁量时能够保证公平公正的裁决不仅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要求,更重要的是在身份、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给予公正平等的待遇时;会让公民和社会组织感受到其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相信政府、相信法律就能维护当事方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导致合法利益的实现会真正使公众认识到法治政府所引领的法治社会。
三、司法公正、执法公正是公民法律信仰的推力
公正不仅是法治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 更是法治社会公民法律信仰的必要前提。哲学家萨特说过:世界上有两种东西是亘古不变的,一是高悬在我们头上的日月星辰,一是每个人心底深藏的高贵信仰。当下中国社会的各阶层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信仰缺失,腐败者信仰权力和金钱。当通过法律路径不能接解决的问题而通过权力和金钱解决后,人们就不会在祈求、遵守法律,法律也不会被信仰。相反,司法机关依法能够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对于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个人坚决依照党纪政纪给予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制约的机制真正实现;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推进,行政执法从管制型向服务型彻底转变,司法公正、执法公正就成为公民信仰法律的真正推力,群众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会自觉表现出来,社会公众必然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作者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