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人类历史发展,一部人类史,应该说出现国家这一庞然大物后,公权力就急剧膨胀并与私权利的博弈贯彻于人类社会始终。从人类早期出现私权利和公权力划分之日起,私权利面对公权,易言之,民众相对于国家的官僚机器从来没有放弃过争取权利的努力,私权利总是想方设法去争取生存的空间,并力求使自己的空间更大更好。而公权力也从未停止过对私权利的挤兑和压制,这种双向努力伴随着人类社会始终。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从来都没有停止过。无论是奴隶社会的反抗或是封建社会中的农民起义都是在私权利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甚至被公权力压迫到无法生存地步时而作出的极端反应。
第一,公权力过多过大,是整个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的一大特点。民众无权利,甚至自身的生命权都不存在,这是奴隶社会这一人类社会早期的一大怔象。奴隶主作为统治阶级不但占有生产资料,而且占有生产者本身,使得奴隶作为私权利主体根本无权利可言。而到了封建制时期,公权力仍然过大,但是作为劳动者有了相对宽松的生产空间,私权利者有了生命权。近而,在其他方面比如围绕生存本身衍生出一系列的权利:生产资料部分所有权等等。如农民可拥有部分土地所有,当然,大量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仍然属于空白。
第二,公权力过大以及伴随而来的私权利过小,在资本主义之前的社会形态中属于非常合乎逻辑的选择。经济上的权利被剥夺,是一切权利被剥夺的基础。由于生产资料权未被公众掌握,而是由国家公权力掌握,这使得公权力总是庞大和膨胀,而私权利总是受其欺侮。资本主义社会第一次破天荒地提出了“公权力与私权利”问题。资本主义社会创造了惊人的发展速度和奇迹。资本主义社会短短一二百年间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方面的建设速度、规模及总量上远远超过几千年之久的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表现为物质文明方面:近代物质财富极大丰富、新科学技术不断涌现、人类第一次在征服自然以及与自然和谐相处方面找到了自信。不但如此,资本主义还创造了无与伦比的政治文明,以三权分立理论为核心价值的学说得到践行,资本主义社会在“权力”的构架方面破天荒地打破了封建专制,从而使“公权力”运行上井然有序。
第三,中国社会发展也同样有着类似的经历。其有两次,一次是近代,一次为现代。即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其发展速度,其取得的骄人成就举世瞩目。就近代而言,没有推翻帝制以后民国初年的社会大动荡以及社会由封建专制社会的转型,中国社会仍然是死水一潭。在这一转型期,整个社会移植了许多西方资本主义理念以及法律制度,从制度框架上第一次宣布了公众为“国民”,享有公民的权利,并确立公权力的主体国家保护“私权利”。当然,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移植过程中,有些属于形式的,并未实施,但毕竟在法律上有了这么一个规定。而第二次社会转型,脱胎于1978年对计划经济进行的手术,即经济体制改革,从安徽凤阳县的小岗村试验到后来数以千计的新法律问世,以经济体制改革为基础和切入点,中国社会缓慢地迈向了现代社会。即学习国外已有的人类文明,同时结合自身的本土资源,为我所用。在物质文明方面,中国经济总量已经排名第二位,超过了世界诸多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正如国外所言:中国30年之路等于西方200年。其成功程度可以想象。
第四,中国近现代社会取得的成就同样离不开私权利扩大这一重要因素。从近代革命家的鼓吹,到军事起义的践行,清末民初的思想解放运动,以及伴随而来的“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成了中国社会发展的推动力。没有革命思想的鼓吹及革命起义,私权利不会敢想推翻封建王朝。而没有这种“私权利”扩大(尽管扩大还有实际和名义之分),整个近代中国仍然生活在“天朝”的虚幻世界中。同样道理,中国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尽管以政府为中心的公权力过大一再被人诟病,不可否认,现代中国就人的个人自由权利、财产权利以及人身权方面的扩大在中国历史上无可比拟。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人民愿意不愿意等为其行动的最终评判标准,使得当代中国在转型期中,能够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当然,中国当代社会在扩大“私权利”方面也并非没有问题。一个突出的问题是,由于制度设计方面的原因,许多“私权利”仍然得不到有效的落实;而且,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对于“公权力”如何行使没有一个透明的机制,许多事态非程序化、非法律化。而对于人的约束最差,一个宝塔式的政治结构,即中国共产党统领一切,但作为党派也是“人”,同样具有“人”的“劣性”,而非圣贤;执行“公权力”的人出了问题,尤其是最后对所有问题起“一锤定音”的执政党出了问题,由谁来进行监督,这是所有一切问题的核心所在。
这一问题实际上使执政党面临两难境地:一方面,如果不扩大“私权利”则社会发展将受到阻碍,因为没有一个机制使“私权利”更多的张扬和发挥“全民智慧”。另一方面,“私权利”之扩大意味着“公权力”的缩小和退缩,则此情形下,作为公权力行使者的执政党必然面临社会控制上的控制力弱的隐患。这已经成为目前中国社会最大的、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作者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