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过程中,应全面理解法治的含义,准确把握法治与党的领导、与民主、与公平正义等的关系。
一、法治的含义,依法治国的意义及难题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政治模式、法律制度和理念、方式的总和,核心是规则治理,强调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实现法治,必须规范限制公权力,强调保护私权利。在目前国际国内大的背景下,中国推进依法治国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能性。
时代呼唤法治。在某种意义上,当下中国社会人民日益增长的权益保障需要及对公平正义的要求,与滞后的法治建设水平之间的矛盾,超越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长远来看,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都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对于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更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正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河南的具体实践,同样具有长远和现实意义。
新的国家最高领导人的执政理念和权威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极大的可能性。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一系列重大文件和决定及最高领导人的系列讲话精神,就是最好的体现。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甚至在国际共运史上,能够把法治上升国家方略、治国方式的高度是史无前例的。但破题不易,推进更难。难在哪里?难在两个方面,一是难在受到官本位文化的滞涨。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历史,官本位的思想根深蒂固,至今仍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认识。法治的要旨是限制权力,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治官,而官本位文化与此不融,会形成很大的阻力。二是更受到现实社会中官本位体制的障碍。官本位体制不改,则法治不彰。我国现在的体制,能办大事,如果路子对头,成效非常明显。比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但,同时也应看到,我们目前的体制机制有太多不适应的地方。这当然要改,但难度可想而知有多大。
二、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 特别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认为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统一的。从理论上讲,它依据这样一种逻辑:我们党代表了人民的意志,代表了人民的利益,法律就是人民意志和党的意志的统一。党领导人民立法、领导人民执法,党跟人民的意志是一致的,跟法律的意志也是一致的。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党的领导是通过各级党组织和各级党的领导干部去实现的,党的领导不等同于某个具体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领导。我们必须把党的领导和具体的党组织、党员干部的行为区分开来,这个区分非常重要。首先,党要依法领导,依法治国是党的领导的重要内容。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应当更多地强调要依法执政、依宪执政,要强调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任何削弱依法治国的行为,其实也是削弱党的领导的行为。其次,党要带头守法,这很重要。党掌握着核心的国家权力,任何国家权力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正像十八届四中全**说的那样,党领导人民立法,党也应当领导人民执法,如果党不带头,社会上推行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几乎是不可能的。第三,要构建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法规体系并做好与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实现决策于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
三、法治与民主
法治与民主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一样不可分割,也不可偏废。人民是法治建设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中共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里面都有一句话,要坚持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这其实就说明了法治最终的功能就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所以,法治与民主不可分离,离开民主,法治就成了无本之源;没有法治,民主便得不到切实保障。目前,全国上下都在全力推进依法治国,并已形成空前的共识。但切忌忽视民主制度建设,尤其是选举民主,在某种意义上被边缘化了,我们讲民主更多的是讲协商民主,对选举民主有点冷落。民主对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民主是法治达到其最高境界——善治的重要因素,善治的前提得有良法,良法的产生并得到贯彻执行离不开民主。而民主包括选举、参与、制约、协商、透明、监督、罢免等等内容,也是不可偏废的。
四、法治与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以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公平正义是含义极其丰富、见仁见智的政治哲学概念,法律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则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质,因而以法治的方式规定并实现公平正义,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普遍选择。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也是社会主义的首要价值。公平正义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公平正义的核心是制度的公平正义。法律至上、法治信仰、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文化等都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和基本途径。
(作者系省社科院政治与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