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实现良法之治、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基本方略,就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近年来,我省的立法数量和质量都有显著提高,基本上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但是,在现阶段立法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立法滞后,一些急需立法解决的问题仍然“无法可依”,立法速度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要;有的法规规章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人民意愿以及我省的实际情况,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存在着借法扩权、以法争利、争权诿责等部门化倾向,以及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冲突等违反法治统一原则的现象等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进程中,要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把我省的立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树立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
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二、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坚持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我省立法中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省委讨论决定。对立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如对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重要的不同意见的处理、法规审议中的重大分歧等,要及时、主动地向省委汇报请示,由省委作出决定后再进入程序。
三、完善立法体制,健全立法程序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我省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加强地方性法规解释工作,完善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程序。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四、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健全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立法作用。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探索建立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五、突出地方特色,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坚持把加强地方立法与打造“四个河南”、推进“两项建设”结合起来,主动把立法决策与省委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做到经济、社会和其他领域的立法并重。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等领域进行重点立法,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六、加强立法质量评估和立法监督工作
立法应当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应当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大改革应当做到于法有据。对于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和废止。为此,就需要加强立法质量评估工作,对业已颁布实施的法规规章的立法成本和运行效果、立法时争议焦点及其解决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等,进行全面细致的评估。评估方法要做到倾听群众意见与咨询专家并重,坚持实地调研与理论论证并重,充分运用一切媒介和载体及高科技手段,让立法之门向社会充分打开,尽可能广泛收集各方面的评估信息和反馈资料,让每一部新法都接受民众的打分和挑剔,让民众对法律文本行使充分的话语权和评估权。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坚持制定、修改和废止并重,立法、评估和实施并重,不断提高我省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总之,法治建设是一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共同推进的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树立法治权威;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推动法治有效运转;通过全民守法和践行法治的努力,弘扬法治精神。法治也由此将成为建设富强河南、文明河南、平安河南、美丽河南和推动河南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各方面工作再上新台阶的坚实保障。
(作者系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