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看全面依法治国在河南的落实,给我们感觉最突出的就是法治建设已经步入快车道,正在进入新常态。依法治省的实施,需要找准可解决当下、又能顾及长远的一些根本性的法治问题。就总体而言,需要从三个方面去着力:
首先,要认识法治新常态。当今的法治与经济进入新常态一样,也已进入一个新阶段,带有新时期的新特征。概括起来说:一是法治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其功能越来强大,涵盖越来越广泛,法治的职能正在从管理社会的一般性变为治理社会的根本性;二是法治的责任正在由“次之”变为主要;三是法治的义务正在由相对变为绝对;四是法治的理念正在由倡导变为要求;五是法治的方式正在由“人治中的法”变为“法治中的人”;六是法治的推进正在由法影响党变成党主动领导法治。因此,认识这种新变化,把握适应这种新常态,是实施依法治省的先决条件。
其次,要推进法治社会化。社会法治化多是从要求层面上讲的,而法治社会化多是从实施意义上说的。现在社会对法治不是需要不需要的问题,而是法治如何与社会对接,如何在适应社会发展阶段和特征上安排法治、落实法治的问题。推进法治社会化,就是让法治成为人的社会化的一种自然状态、天然要求。也就是说,我们不仅要求把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价值追求,作为社会善治、形成法治社会的共同价值目标,更要使当下法治在社会生活中如何达到至上和善治的价值效果。再进一步讲,就是理念认知如何为善、制度设计如何保善、公民活动如何行善。《实施意见》在明确重点任务中讲到的第四个“紧紧围绕”,其根本目标不在于任务要求,而是要追求任务落实和效果。比如说在“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中讲的“对接”,就是要求调解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制如何在建设中构建完善,建立健全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矛盾化解“大调解”体系;就是要如何建立健全“公调对接”、“检调对接”、“诉讼对接”、“援调对接”等对接调处机制,并在使之融入于仲裁法治和诉讼法制中,坚持调判结合,当调则调、当判则判;判为调作后盾,调为判作先导,在调判结合中为社会行为立规、为是非标准定法,如其这样,当会有效落实党委政府依法行政、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公民个人依法诉求的法治目标。
其三,要提高法治执行力。法治的生命在实施。依法治省关键在领导干部,应切实贯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凝聚共识这一总方针、大方略。一是要增强公平正义意识,提高捍卫秩序的能力。公平正义意识是讲秩序、守规矩的基本意识,是尊重公序良俗,讲求规范民约的社会化行动。二是要增强权威发布意识,提高规范执法能力。权威发布是舆论导向正确的关键,是汇集能量、理性参与公共决策的重要条件,是源头治理的重要社会形式。三是要增强法治辨析意识,提高行为研判能力。法治思维要求每个公民都应是法治行为的义务主体,法治方式更是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下每个领导干部都应是不容推卸的责任主体。在当下河南的治治进程中,对情理法的关系,领导干部更应心如明镜,善知善为。四是要增强程序规则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程序是体现公平正义的主要载体,程序公正是良法善治的基本条件。决策讲咨询程序、沟通讲合理程序、协调讲正当程序、结果讲规范程序是保证行政行为公正性、合法性、可救济性的基础所在。五是要增强契约诚信意识,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契约诚信意识需要通过法德联动、融通互促来实现。道德的底线需要适度的法律规约来坚守,法治的精神需要道德的文化来滋养。尤其在公民与己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强化与现代社会要求下的公民义务在不断弱化而形成的巨大反差下,道德法治化与法治伦理化都需要在社会化的制度构建中来建立和完善。作为农耕文化相对浓厚的中原人,突出契约诚信的法治化在今天就显得特别关键和重要。
(作者系省委党校哲学部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