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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追求 看“全面依法治国”

《中原智库》(2015)  李庚香2019-11-25

  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精神,要求广大党员干部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将法治转化为一种现实的领导方式。

  一、还是“法治”靠得住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度明,纪纲正,大治之势方成。这次党的中央全会第一次聚焦“依法治国”主题,标志着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重大战略选择。

  当前种种社会乱象的深层次原因仍然是法治的缺位。小平同志说过,还是制度靠得住些。从严治党,靠教育也靠制度,既要思想建党还要制度治党。反对腐败,既需治标,更要治本。发展、改革、稳定,都需要法治作保障。

  二、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追求与“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国家治理体系”是国家管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领域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安排,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治理”从哲学上讲,是思维与存在围绕有序性展开的矛盾运动。从传统的“管理”到现代“治理”的跨越,虽只有一字之差,却是一个价值目标选择的重大变化,是治国理政范式包括权力配置和行为方式在价值导向上的一种深刻转变。

  任何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都有其追求的价值目标。近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有两个基本属性:一是体现国家管理共同规律的自然属性,二是体现国家性质的社会属性。确立国家治理体系的价值目标,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基本方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包含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要求,充分展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在政治层面的具体取向和内容;“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要求,充分展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在社会层面的具体取向和内容;“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要求,充分展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在公民层面的具体取向和内容。特别是其中的“法治”理念与“四个全面”中的“全面依法治国”是完全一致的。

  中国的国家治理价值目标的实质就是要把握好公平性与效率的平衡。正确认识和确立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价值目标,对于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四个全面”的根本价值支撑,是治理体系比较与竞争中的软实力和最深层精神动力,有助于我们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只有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追求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真正实现价值层面和制度层面的结合,“法治中国”建设才能有效落到实处。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看“四个全面”,实现社会层面上的“法治”追求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需要我们在以下三个方面着力:

  第一,用法治信仰引领中国精神追求。孙中山说:“中国事向来之不振者,非坐于不能行也,实坐于不能知也。”“不知”不见得是真的不知道,只有没有内化为自觉而已。中国在法治建设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正是这种“不知”。当前,大多数人只是把法律当工具,需要的时候就拿起来,不需要或者对自己不利的时候就丢掉。因此,要多途径、全方位地进行法治价值观建设,将法治理念、法治文化、法治信仰内化于人心,使人民从最初的感性式消极守法逐步转变为理性式积极守法,最终变成超越式自觉守法,让法治成为人民的核心价值追求。

  第二,用法治思维规范政府执政方式。法律既是工具又是思维。法治思维具有特定的内涵,主要包含规则思维,权利保护思维,权力限制思维和程序思维。如果没有法治思维的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追求,那么我们就永远也走不出“统治”的思维牢笼,永远会满足于停留在“管理”的层面,甚至连管理也会出现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第三,用法治精神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法律是凝聚全民共识形成的一套缜密程序,并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在当前高速前行的转型社会中,对社会秩序和价值理念起着稳定作用。构建符合法治价值要求的社会秩序,强化人们的法治观念,能够消弭个人自以为是而带来的社会混沌无序,避免因观念的歧见造成行动的冲突,有助于促进文明风尚的养成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三、树立法治思维,全面推进依法治省

  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对于河南的广大干部特别是党员干部来说,就是要努力树立法治思维,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扎实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首先,正确处理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树立法治至上理念,清除人治影响和“潜规则”,净化官场风气和政治生态。其次,正确处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列好负面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坚决消除“官本位”积弊,始终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再次,正确处理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关系,不让“走程序”变成“走过场”,高度重视、充分发挥程序正义的价值。

  (作者系省社科联主席、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