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4日,河南省委召开全省党员领导干部会议,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刻把握精神实质,充分领会科学内涵,切实把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努力打造“四个河南”、推进“两项建设”。所谓“两项建设”,一是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二是要加强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制度建设。“两项建设”的概括与凝炼,是河南省委在深入学习习总书记讲话、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立足于自身所处的历史方位和时代赋予的重大使命,站在党长期执政和河南省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针对新的省情、党情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于打造富强河南、文明河南、平安河南、美丽河南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政治文明的实现,始终是中国共产党人矢志不渝的追求;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体现。因此,在“两项建设”中,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是引领和归宿。民主政治是政治文明的集中表现,它要体现和实现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利益和愿望,彰显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人类社会走向文明进步的必然追求。正如温家宝所言,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就是比太阳还要有光辉。而制度建设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它是政治生活中进步的、积极的政治运作规则,具体表现为进步的政治制度形式、进步的政治组织机构和进步的政治运行机制。完善的政治制度是政治意识文明的表现,它使政治行为更为理性化、程序化、规范化,使社会更加法治化,并以此来践行民主、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表达人民的根本诉求。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大多数人的意志、愿望和利益为价值取向,实现人民管理人民的自治制度。从国家制度层面看,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要求在国家制度和政府管理方式上实现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从公民层面来看,要求公民通过各种合法的方式参与公共政治生活,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治体制的构成,影响公共权力的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影响公共决策的开展过程,与国家融为一体。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指出: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公民的政治参与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题中之义,换言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内在地要求公民参与国家或政府的政治事务管理。政治参与是公民自下而上地影响政治运作的过程,它是公民沟通政治意愿、制约政府行为,从而实现政治权利的重要方式,反映着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广泛而有序的公民政治参与,不仅是发展河南省民主政治、建设河南省政治制度文明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的必经之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河南省民主政治进程的推进,我省公民权利意识逐渐觉醒,通过主动政治参与行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愿望日益强烈。为此,河南省委、省政府实施了一系列举措,努力推进公民政治参与:干部选拔任用逐步走向公开透明,人大代表实现城乡同比例选举,民主协商在实践中稳步推进;听证制度不断推进,政务公开不断完善,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不断扩大,政府积极回应走向常态化;监督渠道有效拓展,网络评论畅通了普通人表达监督的渠道,网络问政成为可能。这些新举措为我省公民广泛而有序的政治参与创造了条件,也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必然选择。
新世纪新阶段,随着河南省政治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我省公民政治参与也面临着新的挑战。民主政治发展,日益凸显对民主与秩序的双重诉求。而民主的实现有赖于合理的制度保障以及正确的路径选择,秩序化的目标规定着当下我省公民的政治参与只能是一种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河南省委、省政府作为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主导者,理应为推进公民政治参与提供更加有效的的制度保证和政策支持。河南省委、省政府要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制度创新、制度安排,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选举权、参政权、监督权,使公民的政治参与成为一个具体、有序的行动过程。具体而言,河南省委、省政府应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第一,健全民主代表制度。一是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升人大的政治地位,强化人大的政治权威,提高人民代表的政治责任感和参政议政能力。二是拓宽人大代表的来源,优化配置代表结构,特别是要为弱势群体提供机会。
第二,健全民主协商制度。一是推动我省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各界民主人士的协商民主建设。二是推动协商民主的渠道建设。协商主体不仅包括各领域的杰出代表,还包括各阶层的普通民众。三是推动协商民主时效性建设。政府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保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
第三,健全听证制度。政府要通过创新立法听证制度,增强立法的透明度和适应性。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以及多重利益冲突的决策,都应有序发动社会各主体集思广益,在听取各方意见,平衡各方利益后以公正、透明的方式做出决策。
第四,健全监督制度。一是规范相关责任主体的权利,健全公民参与监督的相关规定,保障公民享有应有的监督参与权利。二是完善监督参与的制度体系,加强对决策和执行等环节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福祉。
(作者系河南大学副校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