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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乡规民约的积极作用 建设美丽的生态家园

《中原智库》(2014)  史鸿文2019-11-25

  一、充分认识乡规民约在保护生态中的意义

  乡规民约也叫村规民约,是中国基层社会组织(村、寨)中社会成员共同制订并自觉遵守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和禁约条款,具有约定俗成、自发协议等民间化的特点。乡规民约是我国的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制度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村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意愿。在我国不少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非常流行,且源远流长,对管理村寨和村寨联盟往往能起到很好的作用。在我国各地众多的乡规民约中,有不少是涉及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有关水土保护和树木保护等生态保护的民间禁约文化在中国历史上曾起到过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这种禁约文化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各种各类的地方史志、禁碑、民间文学等传承下来的。

  肯定乡规民约在保护生态中的意义是一个悠久的传统,譬如古代各类护林护水的禁碑涉及内容就很多,从有关碑文中可以看出,古人已经认识到森林是水的源泉,在有的碑文里,“树木之茂盛”被看作是“泉水汪洋”的根源和条件。一旦树木被伐,必致生态破坏,进而导致水源枯竭。因此有制定相关的村规民约传统,用以保护森林,防止水土流失,避免自然灾害。古人还意识到,保护森林就是保护风水。有的碑文称“树木乃系远荫风水”。如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景区门口右侧墙壁内有一块叫做《奉宪勒石永禁虎丘染坊碑》,是地方政府顺应民意而采取的水源保护措施,具有乡规民约的性质。我国瑶族的“石牌律”也是用乡规民约保护生态的典型例子。为了维护村寨的公共秩序,往往由村里的各家各户公议产生出全村全寨民众共同遵守的许多规定,为了维护这些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村民们通常要将这些规约刻在石碑上,并将其竖立在各类公共场合等显眼的地方,以昭示村民共同遵照执行,这种刻在石碑上的规约,被人们称为“石牌律”。瑶族的“石牌律”的内容丰富多彩,其中保护林木资源和水利资源的占了绝大数,如要求封山育林,禁止乱砍乱伐树木,当林木资源和水利资源发生权属纠纷时的应及时调解处理,等等。

  尽管我省在历史上和当前都有利用乡规民约来保护生态的先例,但总体上重视不够。例如河南省人民政府在2013年颁布的《河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中指出:“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拓宽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省建设的良好氛围。”但却没有对乡规民约在生态保护中的作用予以明确说明。《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林业生态省建设提升工程实施意见(2013—2017年)的通知》曾指出:“及时推广行之有效的乡规民约,丰富和完善森林防火法规体系。”

  二、中原生态文化与乡规民约传统

  (一)中原生态文化。

  中原生态文化丰富多彩,人们对待自然和人文的态度是整个中华民族文化对待自然和人文的态度的集中表达和典型体现。

  1、中原生态文化强调“天人非所及”与“无以人灭天”。也就是要尊重自然,爱护自然。郑国(今河南新郑)著名政治家和教育家子产曾明确论述了“天道”与“人道”的区别。《左传·昭公十八年》载子产语:“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庄子·大宗师》也说:“不以心捐道,不以人助天。”坚持了天人二分的主张,不过,他与子产不同的地方,在于他强调完全放弃人为,因任自然,以自然为“大宗师”。《晏子春秋》里有一实例:“景公有所爱槐,令吏谨守之。植木悬之,下令曰:犯槐者刑,伤之者死。”以政令的形式杜绝砍伐槐树,因为景公爱槐,也就是崇拜古槐。

  2、强调“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也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说明天道和人道又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尚书·尧典》中曾强调尊天、礼天、利天、用天,天人相和,以安民事。二程甚至认为不存在天人“合一”的问题,因为天和人本来就是无二的一体,是浑乎无间的,即所谓“天人无间”。《程氏遗书》卷六:“天人体无二,不必言合。”《程氏遗书》卷十八载程颐“天地人,只一道也,才通其一,则余皆通。”

  3、强调“利而不害”与“为而不争”。《老子》第八十一章谓:“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简单来说,就是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利而不害,说明人生在世,应该善于利用自然规律,以行人事之利,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要有所作为,这是保障自己生命延续的基本条件。但利用自然规律,也就意味着因任自然规律,而不是对抗自然规律。“为而不争”是在因任自然的基础上,有限度地征服自然。古代黄河子民在自然面前的作为就是在顺应自然的前提下完成的,也就是说他们更善于把握自然的规律,在充分尊重自然的前提下,借势而作,真正达到天人和合。如禹在治理洪水的过程中,明显接受了其父治水失败的教训,不是采取与自然硬性对抗的方法,而是以疏导为主。

  (二)中原传统文化对古代乡规民约的影响。

  1、中原传统文化的礼法并重精神为我们制定各种乡规民约提供了借鉴。乡规民约是介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一种规约文化,而中原文化教刑并用、明德慎罚恰恰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导向。如《论语·为政》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也构成了儒家礼法思想的根本。但荀子等人更趋向于礼与法的和谐统一。《荀子·性恶》云:“明礼仪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

  2、中原传统的自然崇拜中,有很多保护自然生态的禁忌,这些禁忌后来大多演变为一种民俗礼仪和乡规民约。譬如河南南阳民间常常认为大树古树是仙家的藏身之所,必须加以保护。而桃、柏、槐等树种更被视为神树,丝毫不能亵渎。对这些大树,民间有许多约定俗成的禁忌:一是不能污言秽语相加,二是不能砍伐。因为南阳民众朴素地认为,树龄一旦久远,不仅树上住有仙家(鬼神),而且自身亦会成精,任何猥亵性的举动便会有冒犯神灵之嫌。再如古代黄河流域的山神崇拜和河川神崇拜,特别是对黄河自身的崇拜,都有很多内容涉及到对山林和河川的敬畏和保护。

  3、中原乡居文化一般都提倡生态美化的意义。如杜甫非常注重房前屋后的绿化,在草堂居住时,还以诗代札,向友人索取树苗:“草堂少花今欲栽,不问绿李与黄梅。石笋街中却归去,果园房里为求来。”宋代文豪苏轼也爱种树,他曾说:“我昔少年时,种松满东岗。初移一寸根,琐细如插秧。”宋代王安石《书湖阴先生壁》云:“茅檐长扫静无苔,花木成畦手自栽。一水护田将绿绕,两山排闼送青来。”茅檐长扫、花木成畦、青山绿水等这都是中原民居所具备的风情。在现实的生活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豫西的窑洞和院落的周围一般都要种植树木,既能起到遮挡风雨、渗透雨雪的作用,又能为主人的生活平添几分情趣。人们在种植树木时所表现出来的生态意识还是非常明显的,这种生态意识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尊重,又是对生存空间和环境的一种爱护。

  4、中原地区自古就有利用乡规民约保护自然生态的传统。如清咸丰五年巩县《公议断坡碑》针对毁林导致生态环境恶化,提出相应的规约:“公议立一罚规,以勒诸石。使后之人目触心惊,不敢私意妄取,庶几本立道生,根深叶茂,而材木复至不可胜用焉。是以幸甚。立碑后,如有筑官坡圪塔者,罚钱五千文充公,放荒亦如此。”再如光绪三十三年滑县《断沙会碑记》称:以前断沙会规矩严肃,确保当地飞沙不起,美丽自兴。然岁远年湮,规矩疏忽,采伐薪木者甚多,牧牛羊者亦复不少,甚而无赖之徒,砍树株,偷窃田苗。为此村民共同商议,“公恳邑侯囗吕大老爷出一告示,特为严禁,凡附近邻村居民人等,一体知悉,自勒石之后,务将牲畜圈养,毋得任意牧放,周围树株柴薪,亦莫故意窃伐,倘敢故违,一经查出,或被指控,定即传案究罚云。”又2008年4月20日,洛阳市文物管理局普查队在指导洛宁进行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时发现了一块刻有“村规民约”的清代古碑,碑阴上端竖行楷镌七条“公议村规”,其中一条为:“凡窃取竹木五谷菜果者不论长幼尽罚钱五百,夜加倍,半给拿获之人,半入公,私纵隐匿者加倍罚之。”

  三、当前形势下如何更好发挥乡规民约在保护生态中的作用

  人与动物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人一开始就生活在各种各样的规范之中,毋宁说生活在各种各样的“制度”之中。乡规民约也是一种制度,是由民族传统、风俗习惯、伦理观念等积淀而成的秩序规范。

  (一)官方认可,加强管理。乡规民约有时会游离于法律之外,但却是法律的有效补充,有“准法律”的性质,不过有些乡规民约的处罚措施可能与我国现行的法律相冲突,所以官方的认可就显得非常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曾明确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现有的大多数村规民约内容都体现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精神。在我国的一些地方性立法机关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生态自治权,在其制定的有关生态保护的自治法规和单行法规中,肯定了乡规民约对生态保护的巨大作用,极大地推动了乡规民约作用的发挥。例如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64号)第四部分“保障措施”的第19款指出:“制定村规民约,从搞好庭院卫生做起,引导广大农民形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豫环文[2009]151号《河南省生态文明村创建标准(试行)》附件一:《河南省生态文明村创建标准(试行)》指标解释的第四条为“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该条的第一款为“制定了包括保护环境在内的村规民约,家喻户晓”。明确把是否有倡导生态文明的村规民约作为创建生态文明村的标准。1991年通过实施的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引导和支持各民族群众制定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的村规民约,严禁乱砍滥伐和其他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切实防止山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

  (二)村民自觉,礼法并重。乡规民约的建立首先是基于村民或村民联盟的自觉,因为乡规民约并非国家的成文法,所以思想认识和觉悟就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中建立合情合理的“道德评议”制度是一种可行的尝试。如西安市周至县曾出台《关于在45个“文明生态村”创建成立道德评议会开展乡规民约道德评议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高村民文明化程度和提升村民文明素质为目标,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探索完善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符合村情民情的‘乡规民约’道德评议制度。通过教育引导、治理整顿、规范盲理,促进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高,形成良好风尚,推动我县农村村庄尽快成为‘道德风尚文明、生态状况良好、环境整洁优美、村务管理民主’的文明生态村。”

  (三)社会监督,加强引导。乡规民约的重要来源是民间长期形成的保护生态资源的习惯,充分利用民间固有生态保护资源,执法部门应当因势利导,充分利用民间生态保护文化,引导群众将优良的生态保护传统转变成现代化的行为规范。这些习惯在民间被执行已久,对当地群众来说也喜闻乐见、易于遵守,可谓事半功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7年4月曾发布《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村规民约进行清理的通知》,目的是“进一步规范村规民约制定工作”。

  (作者系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