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旧版

打造平安河南 理性防范冤假错案

《中原智库》(2014)  张 阳2019-11-25

  2013年,中央明确提出,全国政法机关要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一国的司法体制当中,司法机关对待冤假错案的态度可被视作一张法治的“试纸”,从中能够检测出一个时期的司法文明和法治发展水平。就河南而言,回顾近年来被舆论和司法重新打量的冤假错案,典型如赵作海案、李怀亮案, 在经历过“亡者归来”、“真凶落网”等离奇错案的尴尬之后,河南省司法机关勇敢走出了这一困局,率先在全国实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得到社会广泛认可,重新燃起人们对司法公正的延绵期许。在此背景下,我国进行了较大范围的清理冤假错案行动。

  与冤案平反一路相伴的还应该有不停的反思:综观以往冤假错案的发生逻辑,大多存在“有罪推定——刑讯逼供——疑罪从有——折衷量刑”的线索。究其原因,程序上的非理性、实体上的形势迁就、量刑上的留有余地等,注定了错案漏网的可能。而冤案不同程度上都与当时“重犯罪打击,轻人权保护的刑事司法理念有关”。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论断的重申,既是对法治建设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高度重视,更是对新时期司法发展理念提出了更高要求。

  而错案防范的根本在与司法观念、司法体制与制度的革新。近年来,河南省司法系统在此取得长足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案件认同机制、司法文书上网等做法无一不得到认可并在全国范围推广。但是,从打造平安河南、法治河南的角度,冤假错案的防范仍需制度理性,从制度与机制建设方面真正破解司法纠错防错的实践难题。主要做法为:

  第一,完善立法。从刑事实体法、程序法角度,立法的完善是促进错案责任追究的重要方面。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首先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依据刑法规定,来判断是否符合相关犯罪的犯罪构成,以确定其责任的类型。其次要根据办案人员对冤假错案形成的影响力的大小,合理区分其刑事责任的大小,并适当区分领导责任与直接办案人员的责任。最后要完善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罪等相关犯罪构成,比如将刑讯逼供罪的主体范围适当扩大、刑讯逼供加重结果的转化处理等,以刑事实体法的立法完善带动对冤假错案制造者、促成者的责任追究。

  第二,规范程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健全错案防治机制作为重要内容,提出了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等改革措施。而建立“谁审案,谁负责”的归责机制,意味着法官对自己办理的案件终身负责,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也将最终体现在审判当中,这不仅直接在错案与司法行为之间建立起必然性联系,而且使得司法人员对案件审理更加负责,从而减少错案的发生几率。刑事诉讼过程中突出程序至上、突出保障人权,着力在侦查讯问、批捕起诉和法庭审判三大环节加强机制建设,真正将“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的司法理念内化到每一个具体的执法和司法活动当中。

  第三,健全配套机制。现阶段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障碍。如果疑罪从无,相当数量的案件会面临成为“悬案”的风险,这样一来,被害人的受损利益如何得以救济、情绪如何得以安抚;如何应对社会公众对司法能力质疑、舆论舆情如何应对;司法机关自身限于形式化考评机制,也不愿承担由此而来的负面影响等等,这些因素都将在相当程度上阻碍司法理念的革新。因此,这就需要对相应的配套机制予以健全:其一,建立健全被害人救济机制,将救济时间节点提前,从根本上解决无罪处理案件被害方的损失补偿问题;其二,健全国家赔偿制度,优化赔偿分担机制,完善决定机关承担错误追诉损失的规定,使司法机关敢于做出无罪的终局处理而免受承担赔偿风险的困扰;其三,完善司法机关考评机制,防止考评机制的僵化、形式化,使得考评机制真正合乎诉讼规律,切实提高司法效率。

  (作者系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