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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法治社会 打造平安河南

《中原智库》(2014)  苗连营2019-11-25

  一、法治命题在当代中国发展演变的历史脉络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强调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的十六字方针。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全面部署。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并明确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将依法治国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党的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又多次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并提出了“法治中国”的新概念。这标志着我们的法治建设站在了一个的新的历史起点之上。

  回顾法治这一命题在当代中国的形成与演变脉络,可以发现,“依法治国”已不再是学者们在象牙塔内的呐喊和青灯黄卷下的构思,而成为共和国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风风雨雨之后在治国方略上所作的必然抉择,成为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中的观念共识与行动指南。

  二、“法治社会”的面貌特征和基本内涵

  正像对于法治的概念有着千姿百态的不同理解一样,“法治社会”的内涵同样极为丰富,从不同的视角可以做出不同的解读。当然,不管对法治做怎样的理解,法治的精髓与真义是一以贯之的;不管在什么样的时空背景和特定条件下,我们都应当坚守法治的一些基本原则和理念。这其中主要有:

  (一)人民主权。法治的首要意义在于明确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法治状态下,人民是国家权力合法性的最终来源,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法治的基本职能就在于确保人民主权得以落实,法律应当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二)宪法和法律至上。在法治状态下,宪法和法律应当具有至上的权威,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当然,不能将法治简单理解为法律的最高权威问题,因为法律不是价值无涉的东西,否则极易滑入“恶法亦法”的泥沼,使法律纯粹地成为一种工具。因此,在法治状态下,法律的统治应当是“良法之治”、“善法之治”。

  (三)权力监督与制约。法治特别强调公权力的合法性问题,要求国家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进行统治和管理。实行法治,就要求以法的形式划定国家权力的范围与边界并为其设定一套理性的运行规则和机制,一切国家权力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和轨道内运行。对权力予以有效地监督和制约是保证公民权利不受公权力肆意侵犯的制度性前提,当然,法治原则不仅要求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还要求通过制度上的安排,使政府能够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增进社会福祉。

  (四)人权保障。人权保障是法治的终极性价值追求,法治是人权精神的物化形式。在一个对人权的认识尚处于朦胧状态或根本没有权利意识的社会里,很难有法治精神的生发;法治国家也正是以对人权的充分尊重和切实保障为标志的。人权在法治社会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存在方式和实现机制,但毫无疑问,一套真正意义的法治体系必须始终以保障人权为其核心命题和最终归宿。

  三、法治社会的生成条件

  法治,从来就不仅仅是一个有关合理化统治的技术性问题,更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学术性问题,而是一套复杂的由各种社会条件支撑的制度实践,与特定社会的历史条件、经济基础、政治结构和文化观念等因素有着密切的关联。从根本上讲,法治是一个民族、一个社会长久以来所形成的对人权的尊重与珍视、对权力的警惕与防范、对政府与公民关系的理性定位等一系列政治经验与文化基因的结晶;大众化的、社会普遍认知的法治文化的斑斓成熟,是法治社会得以生成的前提条件。在这些前提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任何制度上的单兵突进或美妙设计,都难逃法律工具主义的魔咒以至于发生橘生淮北的变异反应。这就需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尤其是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只有全社会形成浓郁的崇尚法治、敬仰法治的法治精神与法治氛围,法律的权威才能真正得以树立,法治社会也才能获得坚实的根基。

  四、法治与和谐

  在人类思想史上有过各种各样关于理想社会的美好憧憬与设想,虽然这一境界或幻象被描绘得千姿百态、面貌各异,但追求、崇尚和谐则始终是人们的一种共同愿景与向往。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和谐”的价值与意义更是受到了众多思想家们的倾情与追捧,甚至演绎成为中国文化发展的基本脉络与核心范畴,它强调在尊重差异、相互包容的基础上,通过互济互补、相互作用、相互协调,而达致统一有序、和而不同、和谐完美的理想状态。

  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一个历史与现实的过程,从发展态势来看,它不可能是一个一蹴而就即可大功告成的短暂瞬间,当然我们也完全没有必要去预测这一过程将会终结于何时。但毫无疑问,法治建设为实现社会的实质性和谐提供着根本的制度支撑和价值引领,二者相伴而行、交互促进,共同谱写着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时代旋律和动人乐章。

  (作者系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