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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乡村振兴的治理根基

《光明日报》( 2021年03月30日 02版)  陈朋2021-04-20

  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是党“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基础上,做好乡村振兴这篇大文章,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和群众生活改善。”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治理有效是基础,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夯实乡村治理这个根基。”历史和实践证明,加快构建乡村治理体系、实现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根基。 

  之所以说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根基,是因为它为乡村振兴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秩序供给。自古以来,秩序就是人们孜孜以求的目标。人们都希望生活在一个安然有序、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当前,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深度、广度和难度都不亚于脱贫攻坚。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良好的秩序,则很难实现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等全面振兴的目标。而有效的乡村治理恰恰是建构良好秩序的源头活水。一方面,它可以激发村民公共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诸多经验表明,充分调动村民的主动性、创造性,能让广大村民积极参与乡村治理,变“要我参与”为“我要参与”,从而为建构良好的乡村秩序奠定扎实的群众基础。另一方面,它可以搭建乡村秩序建构的平台载体。江苏、浙江等地实践探索表明,“协商议事会”“移风易俗劝导队”等不仅给村民参与的乡村治理提供了多元化渠道,而且规范了基层的权力运行,形成了正确价值导向,化解了矛盾纠纷,继而为形成良好的乡村秩序提供有力支撑。正是基于这些考虑,《意见》把“治理有效”作为乡村振兴的基本思路和目标任务。

  然而,有效的乡村治理不是空中楼阁,它需要解决“谁来治理”“治理什么”“如何治理”这三个问题。就“谁来治理”而言,它解决的是治理主体问题。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广大村民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力量,要充分激发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主观自觉性。随着乡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日渐开放,各种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志愿者团体等社会组织,以及企业等市场主体也逐渐参与到乡村治理之中。这些多元主体的参与为乡村治理贡献了积极力量,但是尚缺乏有效整合,亟须一种组织化的力量将其整合起来。这种力量就是农村基层党组织。实践证明,基层党组织是乡村治理的“压舵石”“定盘星”“掌舵人”,主导乡村治理的发展方向,因此必须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让其成为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落实党的决策部署、领导乡村治理、推动乡村振兴的坚强战斗堡垒。 

  就“治理什么”而言,它解决的是治理客体问题。乡村治理要紧扣秩序建设中的突出重点问题。比如,应重点聚焦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扫除乡村黑恶势力、加强互帮互助社会网络建设、传承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加强生态环境治理等,都是与乡村秩序建设直接相关的问题。 

  就“如何治理”而言,它解决的是治理方式问题。只有方式科学、方法合理,才能事半功倍。综观各种实践探索发现,坚持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是契合乡村治理需求的有效方式。在“三治”体系下,自治是基础,其优势是在确保党和国家政策得到落实的同时,能减少乡村治理成本;在保障乡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同时,能激发乡村社会活力。法治是保障,它在减少村民行为不规范性、铲除黑恶势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德治是灵魂,它通过价值引领和风尚传扬,能从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选择等方面对村民进行规劝和引导,进而自觉遵守乡村社会规范,共同营造良好的乡村秩序。这说明,当前要坚持“三治”融合、协同推进,通过发挥自治的基础作用、法治的保障作用和德治的引领作用,让乡村治理走在健康有序的康庄大道上。  

  农为邦本,本固邦宁。实施有效的乡村治理本身就是一项长期性战略。今天当它恰逢乡村全面振兴这一重大任务时,则成了应变局、开新局的“压舱石”。因而,更加需要久久为功、走善治之路,为广袤的农村大地上涌现出更多“春天的故事”汇聚更多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