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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文明多样性彰显国际法精神

《 人民日报 》( 2021年03月25日 第 09 版)  步 超2021-03-25

  习近平主席在世界经济论坛“达沃斯议程”对话会上的特别致辞中指出:“没有多样性,就没有人类文明。多样性是客观现实,将长期存在。差异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傲慢、偏见、仇视,可怕的是想把人类文明分为三六九等,可怕的是把自己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强加给他人。各国应该在相互尊重、求同存异基础上实现和平共处,促进各国交流互鉴,为人类文明发展进步注入动力。”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人类文明需要兼容并蓄的发展规律,深刻反映了国际法发展的历史逻辑和现实要求。尊重人类文明多样性,促进文明交流互鉴,进而推动世界和平发展,符合国际法发展趋势,体现了现代国际法的价值底蕴。  

  国际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关系的法律规则。在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自国家出现后,就有了国家之间的交往,调整、规范这种交往关系的制度和规则也应运而生。不同历史时期存在各具特色的国际交往规则,用以调整国与国之间的各种关系,促进不同文明互通有无、学习互鉴,和谐相处、共同发展。一般认为,近代国际法源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但在中东、远东等地区,还有其他形式的国际交往规则,有些甚至存在了上千年之久,它们也是人类法治文明的组成部分。 

  文明因交流而多彩,文明因互鉴而丰富。国际法的演进也体现了文明交流互鉴的客观需要。在19世纪的国际法秩序中,不同类别的国家获得不同的国际承认,被赋予不同的法律人格和法律地位,在国际法上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一些国家因此被排除在国际法适用范围外。1970年联合国《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提出,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之各方面彼此合作,以期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增进国际经济安定与进步、各国之一般福利及不受此差异所生歧视之国际合作。这体现了国际法的重要进步,适应了不同文明、不同国家平等交往的现实需要,表明国际法日益尊重和维护人类文明的多样性。  

  如今,多样性已成为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特征。世界各国,历史文化传统、发展阶段和社会制度不同。人类文明多姿多彩的形态,为人类发展进步注入活力。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和模式,包容人类文明的多样化追求,是世界和平发展的客观要求。不断深化文明交流互鉴,增进各国人民友谊,才能共同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维护世界和平发展。  

  当前,人类社会在外空利用、网络空间国际治理、重大传染病防治、气候变化等治理领域面临不少共同挑战,需要世界各国携手努力,以平等、开放、透明、包容精神促进治理规则完善,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国际法也需要与时俱进,在广泛协商、凝聚共识基础上不断形成新规则,从而更好协调国际关系、促进不同文明取长补短、合作共赢,为拓展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打下深厚的制度和规则基础。这就需要继续尊重和包容差异,坚持协商合作,不搞冲突对抗,通过沟通增进互信。特别是要抛弃垄断发展优势的片面做法,保障各国平等发展权利,促进共同发展繁荣,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旗帜下携手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