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明确了“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的要求。乡规民约是基层群众自治规范的一种形式,在乡村治理中具有独特作用。进一步完善乡规民约,提升其针对性、可操作性,使其更好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更好转化为乡村治理效能,对于提升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乡规民约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协调乡村社会关系、约束村民社会行为、保障基层群众利益、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等方面。通过乡规民约助推形成乡村社会公序良俗,是我国传统社会治理智慧的重要体现。传统社会中的乡规民约形式多样、内容具体,与乡村民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主要包括乡村生产生活资源的分配、生态保护、育幼助残养老、社会治安、婚丧嫁娶、教育教化、互助互利等方面,其中蕴含的孝亲尊老、相助相恤、和睦和合、勤劳敬业、诚信善良等精神,在今天仍有积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乡规民约既属于基层群众自治规范,也蕴含着乡村基层社会的道德要求,是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有效抓手。目前,我国不少乡村都制定了乡规民约,充分发挥其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这些乡规民约大多包括美丽家园、乡风文明、文明村民、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平安建设、民主参与、土地管理以及奖惩措施等内容,明确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发扬优良传统,树立良好村风民风等基本原则。这些乡规民约既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基因,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展现了新时代的治理要求和文明风尚。可以从多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乡规民约,培育文明乡风。
丰富形式。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综合性乡规民约有利于树立乡村新风,倡导守法尚德行为,从整体上促进乡村社会关系和谐。在综合性乡规民约之外,还有保护生态、维护治安、移风易俗、保护地方安全等专约。可以针对各地不同情况,建设适合解决乡村具体问题的综合类与专约类相结合的乡规民约体系。
细化条文。乡规民约要在一定范围内发挥规范、约束人们言行的功能,就要对乡村社会事务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文化传承、风俗习惯,充分考虑不同乡村的经济社会状况、村民文化素养等因素,针对需要破解难题,细化乡规民约的范围、条文,避免泛泛规定,增强乡规民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回应问题。当前,“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即将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在望。对广大乡村来说,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需要着力解决乡村发展不平衡、生态环保、农村养老、文明提升等问题。完善乡规民约,应注重回应这些问题,为乡村持续健康发展探索有效路径,为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增添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