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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公共卫生安全法治防线

人民日报   杨学博2020-04-28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是对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也对强化公共卫生法律体系提出新的要求。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有关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报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经过多年努力,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30多部法律在内的公共卫生法律总体框架,在依法防控疫情、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挥了重要法律保障作用。但是,这次疫情暴露了现有法律存在的短板和不足,比如一些法律之间衔接不够顺畅,一些规定过于原则、适应性弱,等等。因而,针对短板与不足,进行相关立法修法工作,是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题中应有之义。

  应该说,传染病特别是新发重大传染性疾病有其自身特点和规律。许多传染病早期发现和诊断有一定困难,缺乏特异性防治手段。仅就传染病分类而言,任何一种突发传染病从发现到被正式确认都需要一个过程,形成准确、全面、完整的认识更是需要一定时间。面对不确定性风险,如何依法做出及时应对,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挑战。传染病应对是医学上的难题,在法律层面也必然有相应体现,这就需要在立法修法中妥善解决。

  “事随势迁,而法必变”。与2003年非典时相比,我国重大传染病防治形势已经发生明显变化,既积累了不少经验和办法,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立法修法本身是一个动态系统。面对不断变化的现实社会生活,法律要更好发挥调整和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必须与时俱进,根据时代发展和实践要求适时适度调整。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座谈会,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规划、统筹布局、加快推进,从体系建设的角度进行考虑”,可谓抓住了问题的关键。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新冠肺炎疫情的依法防控、依法治理工作,明确提出“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为我国公共卫生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面对新冠肺炎疫情这样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零敲碎打、头痛医头不行,只顾眼前、不计长远同样也不可取。从体系建设角度着眼,综合考虑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统筹相关立法修法各项工作,才能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当然,立法修法应立足实际、统筹考虑,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次序,做到立一件成一件、改一条是一条。必须明确和区分不同性质、不同层面的问题,做出科学合理应对:要弄清楚哪些是不够顺畅、不够协调的问题,哪些是过于原则、约束不强的问题,哪些是要解决从无到有、填补空白的问题,哪些是要解决过于僵硬、弹性不足的问题。坚持辩证思维和总体思维,着眼人民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针对不同情况,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推动形成依法开展疫情防控、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强大合力。

  立法是国之大计,既须讲近功,亦应求长效。近年来,全球传染病时而暴发,让人类社会付出了巨大代价,也对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不断提出新要求。有效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我们既要总结借鉴、补齐短板,也要科学预见、未雨绸缪,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提炼上升为法律制度,加快建立依法防控的长效机制,有效维护人民健康,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