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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庚香:努力实现从平安河南到法治河南的跨越

  2015-11-26

平安河南建是“四个河南”、“两项建设”一个重要内容,其根本目的是着眼于河南这个中部大省的“稳定”问题,正确处理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克服重发展轻稳定的现象。省委提出,要把打造平安河南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综合性载体和有力抓手,作为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基础性工程,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深化平安河南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平安河南建设的基本目标、基本途径。用郭庚茂书记的话说,“开放+改革+道路+稳定=中原崛起。也就是说,没有开放、没有改革、没有科学发展的路子、没有社会和谐稳定就没有中原崛起”。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快推进平安河南建设,为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提供坚强保证。

一、平安河南建设的思路与实践

平安河南建设的总体思路是要夯实“双基”,实现“双治双安”,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其中,“双安”是基本目标,“双治”是基本途径,“双基”基本保障。

“双安”,就是“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双治”,就是“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法治与德治这两种不同的治国理论在中外历史上已经存在几千年。中原文化传统历来十分重视道德、崇尚修德,强调“道德当身,故不以物为惑”。党的十八大将法治定位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定位为我们所要倡导的核心价值理念。法治与德治如同鸟之两翼、车之双轮。这就要求我们要正确认识法治与德治的互补性、兼容性和一致性,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形成抑恶扬善、法治、德治有效运行的制度机制,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双基”,就是“抓好基层、打好基础”。要实现长治久安,必须在基层基础上狠下功夫。这是共产党的传统优势,但现在还比较薄弱。要完善体制机制,建立矛盾调解、民主决策、社会矫正等制度机制。“双基”就是基层组织和基层制度,基层组织是指基层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础制度是指基层民主决策机制和矛盾调解化解机制。

深入推进平安河南建设的底线目标,一是要力争少出事,二是要杜绝出大事。当前,河南坚持“急则治标、缓则治本”的“双安”“双基双治”工作思路,对于保持和谐安定的社会秩序,维护河南来之不易的好局面好形象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治本之策,常常在于法治。事实上,社会转型期的法治建设,十分重要。托克维尔的著作《旧制度与大革命》,让我们看到了法国大革命的真相,足以让有忧、有识之士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法国大革命并非发生在贫困时期,而是发生在繁荣加深、不平等扩大的时期。如今,中国社会正在发生剧烈转型,如如何适应中国的经济基础从二元到一元,上层建筑从指导思想一元到社会思想二元的变化,如何从法律角度正视中国在现代化过程中付出的巨大代价,发人深省。我们认为,平安河南的治本之策,关键在于建设法治河南,实现由“稳维”到“维权”的转变, 实现“维稳”、“维权”的双赢。可以说,这是执政党面临的一个重大考验。

二、努力实现由平安河南到法治河南的跨越

实现由平安河南到法治河南的跨越,要求我们要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提高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所谓法治思维,就是法律思维的方法,是指在法治理念的背景下,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养成法律思维的关键在于要善于把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种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种关系转化为法律关系,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俱为一体。惟此,我们干部和群众才能真正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一)正确处理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不能让“潜规则”当道。潜规则,是规章制度之外实际存在的不成文、不公开又获得广泛认可的规矩。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以吏为师”,造成潜规则盛行,以致违法成本太低,守法成本太高。习近平总书记在兰考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强调,“要坚持清正严明,形成正气弘扬的大气候,让那些看来起来无影无踪的潜规则在党内以及社会上失去土壤、失去通道、失去市场”,可谓切中时弊,直击要害!中国著名刑法学者马克昌说:“欲求社会进步,除法治外,别无他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推进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动因,就是要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坚持平等、自由、正义、效率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价值要求。市场经济的主体确认、运行规则、责任追究都依赖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我省要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走在前列,首先就要在法治建设上走在前列。同时,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加快的情况下,必然要求经济活动按照国际规则办事,依法办事,并通过法治建设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通过法治河南来提高河南的综合竞争力。应当说,随着航空港等对外开放平台的搭建,河南的对外开放度越来越高,对涉外法律的要求会越来越高。虽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的实施离不开人的作用的发挥,但走向法治,却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大趋势。否则,就会失序而造成乱象丛生。亚里士多德在回答“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这个问题时,明确说“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这就要求我们要正确处理人治和法治的关系,全面认识法治的内涵和外延,树立法治至上的理念。

(二)正确处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不能沿袭“官本位”。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治是社会管理的前提基础,但“治国者必先受制于法”。建设法治河南,保护权利和限制权力,应该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另一方面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在这里,公民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是手段。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说得好:“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河南有着“官本位”的深厚传统,“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这种民本思想在干部队伍中有着深刻的共鸣。可以说,没有法治,权力受不到有效制约,权利就得不到充分实现,经济社会就不可能实现科学发展。因此,建设法治河南,就是要“不以言代法”“不以权压法”,要始终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

(三)正确处理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关系,不能让“走程序”变成“走过场”。法律程序是法的生命存在形式。法治实现公平正义的制度,内在地蕴含着平等和公正,否则社会将陷入“丛林法则”的无序之中。司法工作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美国司法中著名的“米兰达告诫”,“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你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作为控制你的证据”,其精神就是执法不只是为了结果,首先必须从公开公平的程序出发。正义当然是法治的第一德性,但在当前重视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现实条件下,要正确处理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高度重视程序正义的作用。

三、建设法治河南的几点建议

(一)打造中原法学家群,为法治河南建设供思想力量与学理支撑在中原大地,古代法学家众多。在当代中国,也存在一个以刘海年、张文显等为代表的庞大的河南法学家方阵。

(二)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律文化,不断提高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平安河南建设,是人民群众感知依法治国的一把尺子。法治精神是法治社会普遍尊崇的法治价值追求的总和,而法治文化则是法治精神普遍化实践和实现的结果。在中国历史上,商鞅变法使秦国富国强兵,但秦朝的短命决定了法家没有能够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正如老子所言:“不知常,妄作,凶。”但法家的影响和作用始终没有消失,汉宣帝曾经教育太子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且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于名实,不知所守,何足委任!乃叹曰:‘乱我家者。太子也’!”宣帝刘询一语道出了“阳儒阴法”的治国要诀,为我们了解汉代治国方略提供了很好的材料。可以说,从汉武帝时开始确立的“霸王道杂之”的“汉家制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治国方式。毋庸置疑,法治中国、法治河南建设,仅靠韩非的“法、术、势”是远远不够的,这就要求我们要正确处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关系,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不断进行法律创新。要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要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始终认为,没有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作为支撑,法治河南建设只能是“沙滩上的城堡”。

(三)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治国理政的能力,全面提升河南的法治化水平。法治建设需要具有高超的政治智慧,需要专门的法律技巧,既需要纵向地分析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方位,也要横向参考国际法治发展的趋势,还要紧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亚里士多德说,衡量一个地方的法治程度,一是要看已经成立的法律是否获得普遍的服从二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最好的法律。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建设法治河南,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具体实践,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河南的全过程。这是法治中国、法治河南建设的核心问题,因为对宪法负责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要努力让人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四)全面深化改革要于法有据,使之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必然开启我国全面推进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阶段,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的关系,并抓紧研究立法工作方面的要求和任务。习近平同志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时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当前,河南的很多深层次问题和难以克服的障碍皆缘于体制机制,亟待改革。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使法律真正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需要中原更加出彩。法治是一种软实力,在执政兴国中、在国家治理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对于今后十年河南的发展意义重大。但建设法治河南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因为,衡量一个地区的法治水平,不仅要看立法的数量以及法律实施的程度,更要看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和份量。有位哲人说得好,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内心里。美国学者伯尔曼说得好:“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而虚设。”法治河南建设要求法治思维和法律规则意识必须深入人心,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河南建设建成之时,也必是文明河南、平安河南呈现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