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旧版

2015中原智库专题四:全面推进依法治省

河南省社科联  2016-03-07

  专题四:全面推进依法治省

  李庚香: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追求看“全面依法治国”

  王永苏:把改革与法治有机结合起来

  程传兴:全面推进依法治省 让全民守法成为社会新常态

  王喜成:建设法治社会 实现全民守法

  张光辉: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信仰

  郭学德: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丁同民:全面把握依法治省的着力点

  丁 素:实施依法治省关键在找准着力点

  苗连营:加强立法工作 提高立法质量 推进依法治省

  张嘉军:坚持全面依法治省 建设和谐平安河南

  张林海: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若干问题的思考

  李卫平:限制公权力扩大私权利是依法治省不容回避的问题

  焦占营:司法执法公正是公民信仰法律的推动力

 

  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追求

  看“全面依法治国”

  李庚香

  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精神,要求广大党员干部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将法治转化为一种现实的领导方式。

  一、还是“法治”靠得住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度明,纪纲正,大治之势方成。这次党的中央全会第一次聚焦“依法治国”主题,标志着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重大战略选择。

  当前种种社会乱象的深层次原因仍然是法治的缺位。小平同志说过,还是制度靠得住些。从严治党,靠教育也靠制度,既要思想建党还要制度治党。反对腐败,既需治标,更要治本。发展、改革、稳定,都需要法治作保障。

  二、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追求与“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国家治理体系”是国家管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领域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安排,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治理”从哲学上讲,是思维与存在围绕有序性展开的矛盾运动。从传统的“管理”到现代“治理”的跨越,虽只有一字之差,却是一个价值目标选择的重大变化,是治国理政范式包括权力配置和行为方式在价值导向上的一种深刻转变。

  任何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都有其追求的价值目标。近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有两个基本属性:一是体现国家管理共同规律的自然属性,二是体现国家性质的社会属性。确立国家治理体系的价值目标,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基本方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包含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要求,充分展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在政治层面的具体取向和内容;“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要求,充分展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在社会层面的具体取向和内容;“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要求,充分展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在公民层面的具体取向和内容。特别是其中的“法治”理念与“四个全面”中的“全面依法治国”是完全一致的。

  中国的国家治理价值目标的实质就是要把握好公平性与效率的平衡。正确认识和确立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价值目标,对于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四个全面”的根本价值支撑,是治理体系比较与竞争中的软实力和最深层精神动力,有助于我们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只有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追求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真正实现价值层面和制度层面的结合,“法治中国”建设才能有效落到实处。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看“四个全面”,实现社会层面上的“法治”追求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需要我们在以下三个方面着力:

  第一,用法治信仰引领中国精神追求。孙中山说:“中国事向来之不振者,非坐于不能行也,实坐于不能知也。”“不知”不见得是真的不知道,只有没有内化为自觉而已。中国在法治建设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正是这种“不知”。当前,大多数人只是把法律当工具,需要的时候就拿起来,不需要或者对自己不利的时候就丢掉。因此,要多途径、全方位地进行法治价值观建设,将法治理念、法治文化、法治信仰内化于人心,使人民从最初的感性式消极守法逐步转变为理性式积极守法,最终变成超越式自觉守法,让法治成为人民的核心价值追求。

  第二,用法治思维规范政府执政方式。法律既是工具又是思维。法治思维具有特定的内涵,主要包含规则思维,权利保护思维,权力限制思维和程序思维。如果没有法治思维的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追求,那么我们就永远也走不出“统治”的思维牢笼,永远会满足于停留在“管理”的层面,甚至连管理也会出现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第三,用法治精神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法律是凝聚全民共识形成的一套缜密程序,并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在当前高速前行的转型社会中,对社会秩序和价值理念起着稳定作用。构建符合法治价值要求的社会秩序,强化人们的法治观念,能够消弭个人自以为是而带来的社会混沌无序,避免因观念的歧见造成行动的冲突,有助于促进文明风尚的养成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三、树立法治思维,全面推进依法治省

  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对于河南的广大干部特别是党员干部来说,就是要努力树立法治思维,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扎实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首先,正确处理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树立法治至上理念,清除人治影响和“潜规则”,净化官场风气和政治生态。其次,正确处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列好负面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坚决消除“官本位”积弊,始终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再次,正确处理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关系,不让“走程序”变成“走过场”,高度重视、充分发挥程序正义的价值。

  (作者系省社科联主席、研究员)

 

  把改革与法治有机结合起来

  王永苏

  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二者的共同遵循是客观规律,共同追求是公平正义,共同目的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必须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坚持全面依法治省与全面深化改革两位一体,有机结合,互促共进。用改革的思路和举措破除法治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以改革开放为良法善治奠定基础;以良法善治引导、推动、保障改革开放,规范巩固拓展改革开放成果,实现改革和法治协调推进,使经济社会发展既生机勃勃又规范有序。

  一、以改革开放为良法善治提供基础

  适应引领经济新常态,稳增长、调结构、防风险要靠深化改革;解决法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实现科学立法、公正司法要靠深化改革;应对“四大考验”、避免“四大危险”,全面从严治党,改进和健全监督体系,切实防治腐败也要靠深化改革。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是以最大共识为基础的最高规则,规定和调整社会基本制度和主要的社会关系,符合客观规律,体现公平正义,具有相对稳定性。改革实践具有变动性、创新性。体制机制不合理,改革不到位,经验不成熟,规则不稳定,不宜急于上升为法律,以免阻碍改革创新。总的看来,没有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就不可能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体制、政策,科学立法、公正司法就缺乏健康的社会基础。当前我国法治方面存在的问题,如有的法律法规不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立法工作中的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一些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等等,都与体制机制改革不到位有关,只有扎扎实实深化有关的体制机制改革,这些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此,决不能简单地以改革不符合现行法律就否定改革,也不能以没有法律依据迟滞改革,而是应当及时按程序废止那些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形成科学合理的体制机制,为良法善治奠定基础。从历史的总趋势看,法律不科学、不公正、不合理,不符合客观规律,不体现公平正义,阻碍经济社会发展,就要变法使之符合客观规律,体现公平正义,变法就是改革。

  二、以良法善治规范巩固改革开放成果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以法治代替人治,把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里,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只有真正实现良法善治,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使人们的生命财产得到切实保障,人们才有安全感,才有可能调动广大民众创业创新的积极性,才能吸引人才、资金,才能使社会既生机勃勃又规范有序,才能实现长治久安。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被实践证明科学有效的改革开放成果,必须上升到法律来规范、巩固、拓展,避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完善立法体制,贯彻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把握和尊重客观规律,积极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使立法工作同改革开放相适应,保障科学民主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为善治打好良法基础。

  三、以良法善治为改革提供保障

  我们讲改革是一场革命,实际上改革比革命更难。我国历史上的改革变法多以失败告终,商鞅变法虽然取得了成功,但商鞅本人却付出了血的代价。当前我国的改革已经进入全面改革的深水区,改革特别是重大改革牵涉面广、关系复杂、矛盾突出,利益协调难度大,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大,经济、社会乃至政治风险比较大,对改革和改革者的要求相当高,稍有不慎很容易“中枪倒下”。我省过去就曾经有过因改革方案设计不周密、提法太超前、程序和宣传方式不科学导致改革中断、干部受挫的教训,时人感叹“出师未捷身先死,长使英雄泪满襟”。在今天强调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尤其需要以法治来保障推进改革。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改革和法治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走了法律程序,改革的科学性、安全性、可操作性就会大大提高,成功就更有保障。

  (作者系原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全面推进依法治省

  让全民守法成为社会新常态

  程传兴

  在河南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过程中,全民守法是依法治省的应有内涵和基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重要基础。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不仅要有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大力推动,还需要全民法治观念的增强和提高,让全民守法成为我省社会新常态。

  一、全民守法成为社会新常态任重道远

  虽然我省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全民守法观念逐渐增强,但是全民守法成为社会新常态还任重而道远。法治观念淡薄、不尊法不守法不信法的现象还相当普遍。很多人不信法,信关系、信钱、信闹。形成部分社会成员法治观念淡薄的原因是:

  第一,传统文化的影响根深蒂固。我省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发源地之一,深受封建的人治、君主治理、家族治理的浓厚影响。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传统和思想基础比较薄弱,在社会治理中习惯依靠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而主要不是依靠法律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秩序,这种传统文化对领导干部的影响较多,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权大于法、徇私枉法等现象正是对人治传统的沿袭和体现,整个社会缺乏信仰法律的氛围。

  第二,农耕文化的规则影响深远。我省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农业大省,在农耕文化中农民和农村社会可以说是熟人社会,熟人社会的行动逻辑与公众社会的行动逻辑差别很大,其对于人情和权威的盲目信任和高度依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老百姓法治观念的确立。遇事找熟人、走关系等现象较为普遍,没有把依法办事作为处理社会关系、维护个人权益的基本生活方式和思维习惯。

  第三,现实中存在司法不公、有法不依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各级党委政府都在努力依法行政,但还有个别干部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使社会公平正义遭到践踏。另外,一些领导干部由于受错误的维稳观念影响,不敢完全依法办事,一些“工闹”“医闹”等违法者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甚至出现守法吃亏、违法得利的现象,导致部分群众“信权信钱信闹不信法”, 民不信法是官不依法办事造成的。

  不尊法不信法不守法的社会现象和思想观念的存在,阻碍着全民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进程,必须切实消除这种不良现象和思想观念。

  二、全民守法成为社会新常态必须构建人民守法的内在动力

  要形成全民守法的社会新常态,需要通过全社会的不懈努力,促使公众“知法、懂法、用法、守法、尚法、护法”。

  一是推动全民知法懂法,让全民守法成为思想自觉。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弘扬法治精神,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宣传教育活动,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宪法至上、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

  二是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让守法得到激励。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不仅源自思想觉悟,还源于守法者的权利能够通过法治得到充分保障。只有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执法必严、司法公正,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权威,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让人民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只要法能保民,民就守法。公正的司法实践就可以逐步引导全民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维和习惯。

  三是坚持违法必究,让人民感受到法律的威严。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让不守法者受到惩罚,逐步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让全民敬畏法律,才能使全民获得持续的内在的守法动力。

  三、全民守法成为社会新常态必须要抓住“关键少数”

  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全民守法,要突出重点,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负有特别重要的责任。

  首先,领导干部带头守法是促进全民守法的关键。从“人治”走向法治,领导干部是关键。作为拥有公权力的领导干部,其法治意识、法治信仰,带头尊法守法的言行社会影响力大,特别是对全民守法的示范作用更大。如果领导干部不信法、不尚法、不守法,甚至带头违法,势必动摇着“法”在老百姓心中的分量和地位。

  其次,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是促进全民守法的保证。“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能不能实现全民守法,关键在于各级领导干部能不能依法行政。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厘清手中的权力清单,始终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避免权力出轨。只要领导干部坚持依法行政,就能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就能彰显法律的威严,就必然能引领全社会尊法、守法、用法的风气,就会逐步让全民守法成为新常态。

  总之,全民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重要根基。我们必须把全民守法作为依法治省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努力让法治成为全省人民自觉的生活方式和共同信仰,引导全省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作者系河南农业大学党委书记、教授)

 

  建设法治社会 实现全民守法

  王喜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标注着当代中国迎来了一个法治新航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全会提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这是一项实现长治久安的历史任务。贯彻落实全会精神,我们要在广泛深入宣传上下功夫,在树立法治意识上功夫,在体制机制建设上下功夫,在推出工作举措上下功夫,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引导全民自觉守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一、弘扬法治精神,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多措并举。第一,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大力创新教育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更多地采用融入式、渗透式、开放式教育,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进来;积极搞好宣传引导,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图书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微博、微信、客户端、QQ群、手机报等新兴媒体,多宣传报道社会上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人和事,多宣传各地各单位法治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榜样的力量和典型的示范作用;组织各种形式的宣讲团,广泛开展法治宣讲活动,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面对面的普法教育和解疑释惑;多创作推出具有法治教育意义、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橱窗、公益广告、小戏小品,在潜移默化中对人民群众进行教育;抓好社会性的主题教育活动,利用升国旗仪式、重大纪念日和节庆等开展主题教育,引导公民增强文明法治意识,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第二,要切实加强法治理论学习和教育。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让法治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第三,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实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第四,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习近平同志指出: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要以文明河南建设为载体,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国民教育、文化创作之中,大力弘扬焦裕禄精神、红旗渠精神、愚公移山精神,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要着力围绕道德领域存在的公德缺失、道德失范等问题,加强教育、管理、惩戒,增强道德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增强公民依法办事、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意识,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要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深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强化明德知耻、崇德向善、见贤思齐意识,使外在的道德规范内化为人们的行为自觉。

  二、坚持法治方式,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建设法治社会,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一要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层面加强相关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在思想道德、社会诚信、扶困助残、公共秩序、网络文明等方面,能形成法规的形成法规,能形成制度的形成制度,从而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创造条件,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各项任务要求体现到法律法规制度之中,把“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落实在法律文本上,通过建立行之有效的法规、条例和制度体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把法治社会建设的精神和要求同各行业、社会组织的特点及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结合,融入行业规范、社团章程、文明行业创建、服务承诺之中,融入社区公约、村规民约之中,使之成为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基本准则;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三要深入开展法治创建活动。以平安河南建设为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创建活动,如平安乡镇(街道)、平安村、平安社区、平安单位和平安校园、平安医院、平安交通以及和睦家庭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增强公民法治观念,让群众懂得法律保护什么、限制什么,强化“平时学法,遇事找法,办事循法”的理念,营造全民懂法、用法、守法的大环境。同时要把法治创建活动与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结合起来,把星级文明户、文明信用户、文明市民等评创活动与平安乡镇、平安村组、平安单位、和睦家庭建设结合起来,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丰富载体形式,收到良好效果。四要强化规则约束力。用平安河南建设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和规则约束,健全树立良好道德风尚的激励、惩戒机制,形成崇德尚善、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不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让那些看起来无影无踪的潜规则失去土壤、失去通道、失去市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建立有效的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努力营造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氛围;加强互联网管理,强化责任、形成合力,建立上下联动、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分类处置的工作体系,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络舆论管理工作格局;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完善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医疗救治、抚恤安置等机制,动员组织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平安建设。

  三、建设法治文化,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建设法治社会,要以建设法治文化为基础。一是要加强法治精神培养。法治精神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集中统一,反映了人们对法律至上、公平正义、权力约束等价值判断的深刻认识和自觉追求。要通过长期的学习、训练与培养,使人们形成与法治相适应的理念意识、生活方式与行为习惯,形成良好的法治精神,深刻理解法治的刚性要求和实践价值,牢固确立法的权威不容挑战、法的地位不容置疑、法的作用不容削弱的思想,使法律成为制约人们言行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使公民以积极作为的主人翁态度,做到“信任立法、配合执法、倚赖司法、努力护法”。二是要强化公民主体意识。法治文化的重要精神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法治国家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义务意识的高度统一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公民了解法律,熟悉法律,信任法律最后达至信仰法律,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从而在心理上、情感上真正认识到自身的权利义务和主体地位;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三是要建立推进法治建设的工作制度和体制机制。加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党员干部要带头守法,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不能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倒逼运用法治思维开展工作。四是要营造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最好的法律不仅仅是印在纸上的条款、写进判决书里的文字,而是铭刻在人民心中的行为准则。因此,要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把法治观念体现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领域,融入人民群众生活的各方面,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了解法律、熟悉法律,并养成信仰法律、崇尚法律、自觉运用法律维护秩序、捍卫权利的习惯,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从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基础。

  (作者系省社联副主席、研究员)

 

  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信仰

  张光辉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实现中国梦的可靠保证。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依法治国能力进一步增强,但还存在着部分行政部门有法不依、司法部门审判不公、公民的守法意识和法治精神相对淡漠等问题,可以说,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公民的法治信仰,任重而道远。总体来看,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是增强公民法治认同感。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从传统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制度健全和完善的过程,重要的是一个全民思想觉悟、文化观念不断嬗变的过程。真正的法治并不完全取决于法律条文有多么复杂严密,也不完全体现在民众对法律条文有多么深透的了解,而在于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让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化为社会文明进步的强大动力。

  二是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法律信仰更无从谈起。现实生活中,冤假错案还时有发生,其根本原因还在于个别司法人员不严格依法办事,甚至知法犯法、徇私枉法,这既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伤害了法律的尊严。因此,守护好司法这条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在全社会形成信仰法律的氛围意义重大而深远。

  三是让守法用法成为一种习惯。二千三百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政治学》中指出“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苏格拉底曾说:“守法即正义”,如果法律不被遵从,条文徒具形式,要想实现法治社会无异缘木求鱼。法治要义之一,就是人们能够对法律普遍服从和遵守,只有法律的尊严得到切实维护,法治的权威真正树立,信仰法律成为一种习惯,人民的各项权益才能得到保障,社会才能实现长治久安,我们的国家才能真正实现国富民强。

  (作者系河南日报副总编、高级编辑)

 

  全面推进依法治省

  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郭学德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2月2日举行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断,抓住了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要害,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领导干部是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各项任务的关键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的根本保证,领导干部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各项任务的关键。领导干部这个群体人数虽然不多,但作用非常关键。这是由是由领导干部这个特殊群体在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实践中所承担的特殊社会责任、扮演的特殊社会角色以及所处的特殊社会岗位所决定的。

  第一,领导干部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组织者、推动者。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领导干部所承担的依法治国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这一特殊社会责任,要求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实践中必须做到走在前列、干在实处、率先示范、作出榜样,必须成为依法治国的积极组织者、大力推动者和主动参与者,发挥好正能量。否则,就有可能起到阻碍和破坏作用。

  第二,领导干部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领导者、示范者。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政治精英,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中扮演着领导者和示范者的社会角色。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法治素质和法治能力,决定着一个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水平,也影响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强烈的法治意识、良好的法治素质和较强的法治能力。

  第三,领导干部是国家公共权力的受托者、行使者。现代国家理论认为,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公共权力的所有者,各级领导干部只是受人民的委托,代表人民来行使公共权力,并为人民服务和谋取福祉。由于权力具有天然和内在的扩张性和腐蚀性,因此,必须依法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必须对在国家管理实践中处于特殊社会岗位的领导干部进行严格的要求和规范。各级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过程中要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准确把握权力边界,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否则,领导干部就有可能成为法治的破坏者和社会的危害者。

  总之,领导干部这个特殊群体在依法治国和国家管理实践中所承担的特殊社会责任、扮演的社会角色以及所处的特殊社会岗位,决定了各级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的关键,因此,切实落实依法治省各项任务,必须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二、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在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实践中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使其发挥好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的表率作用,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成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首先,要成为尊法的模范。尊法是学法守法用法的基础。要成为尊法的模范,就是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治。尊崇法治、敬畏法治,是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为此,领导干部要自觉增强法治意识、强化法治观念、提高法治素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更没有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的权力,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其次,要成为学法的模范。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要成为学法的模范,就是要求领导干部要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不学法、不懂法,违法乱纪、胡作非为,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一些领导干部甘当“法盲”,不作为、乱作为,以己昏昏,焉能使人之昭昭。领导干部要弄明白法律规定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只有知法懂法,才能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用权。

  再次,要成为守法的模范。守法是尊法学法的必然要求。要成为守法的模范,就是要求领导干部要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不善禁者,先禁人而后身”。 领导干部一定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最后,要成为用法的模范。用法是领导干部学法的目的。要成为用法的模范,就是要求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领导干部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习惯。

  三、努力完善激励约束监督机制制度

  首先,要确立科学的选人用人导向和标准。用人导向最重要、最根本、也最管用。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在选人用人时,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依据,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那些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及时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设置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的“门槛”,把好选人用人关,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发现问题严肃处理,严禁将那些法治意识淡薄、不守规矩、目无法纪、无法无天的人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其次,要抓紧对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实绩的考核制度进行科学设计。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把法治建设实绩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科学设计法治建设实绩的考核制度,并进行量化细化。比如,探索实行领导干部法治素质任职资格制度,把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法治教育和法律基本知识测试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和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又比如,探索将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以及依法用权情况、违法违纪情况、重大法治事故情况等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其提拔使用、职务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从而逐步形成正确的政绩导向和选人用人机制。

  最后,要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决策程序、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立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把相关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把对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监督与作风监督、巡视监督、领导班子考核结合起来,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坚决纠正法治不彰的问题。

  (作者系省委党校副校长、教授)

 

  全面把握依法治省的着力点

  丁同民

  省委书记郭庚茂同志在省委九届九次全会上强调,要切实增强依法治省的使命感和紧迫感,推动我省法治建设迈出坚实步伐。2015年3月,省委九届九次全会通过了《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可以说,河南法治建设迎来了新的春天。

  一、全面把握依法治省的历史背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国家实现现代化的基本做法,巩固和提升改革发展成果和破解现阶段发展难题的需要

  省委九届九次全会总结了“文化大革命”践踏法制的教训,充分论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到了党治国理政、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高度。另外,国(境)外一些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或地区,尽管地理位置、自然禀赋和历史文化背景差异很大,但它们都充分依靠法治化管理,较好地解决了法治和人治的冲突问题。当前,河南在用法治巩固和提升河南改革发展成果和破解现阶段发展难题方面还有一定差距。如,经济领域立法较多,社会领域立法相对滞后。

  二、全面把握依法治省的地位和作用:改革与发展不仅取决于法治化,而且受益于法治化

  《实施意见》强调,重大决策要于法有据。当前,我省改革与发展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社会转型加速。我省这一轮改革与发展的重点任务之一就是落实各项法规政策和有关制度的安排,为《河南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战略纲要》的全面落实提供法治保障。因此,要始终坚持“深化改革与推进依法治省”两个轮子一起转。教育与引导全省干部群众坚信我省这一轮的改革与发展不仅取决于法治化,而且受益于法治化。

  三、全面把握依法治省的抓手和主线:最大程度地约束和规范公权,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的私权

  《实施意见》对依法治省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进行了安排部署,使依法治省定位科学、量化有度、执行有矩。应该把握依法治省的抓手和主线,即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使全省人民管理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权利得到全面实现和保障,使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行使受到有效规范和约束,也就是最大程度地约束和规范公权,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的私权,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省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及党的建设的法治化。

  四、全面把握依法治省的重点和难点:提高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各项落实措施的法治化程度

  要把打造“四个河南”、推进“两项建设”,三大国家战略规划实施,融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先进制造业大省、高成长服务业大省、现代农业大省建设”、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三山一滩”搬迁扶贫、产业集聚区、战略新兴产业培育、“双基双治双安”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等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和决策部署,作为依法治省的着眼点和落脚点,逐步提高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各项落实措施的法治化程度,进一步提升河南法治建设成效的可复制性和制度建设的影响力。

  五、全面把握依法治省的主体和客体:人民群众是主体,经济社会建设的各项事业是客体

  人民群众是依法治省的主体,不是依法治省的客体或对象,建议依法治省的各个环节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如,在立法环节,要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等;在司法环节,加强庭审公开,完善公众旁听制度,推行重大案件庭审直播。完善新闻发布、公开听证和公开答疑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建立第三方参与机制,等等。同时,要明确依法治省的客体,依法治省的客体是河南的经济社会各项事业。通过依法治省,不断提高河南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法治化程度。

  六、全面把握依法治省的价值目标和最高境界:法治文化悄然形成,法治权威和法治信仰得以确立

  河南地处中原,中原文化丰富厚重,这有其好的一面。同时,中原地区长期受农耕文明的影响,家法、族规往往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准则,也长期成为社会生活的普遍规则。严重的家法、族规意识,常常使人们以家法、族规代替国法,讲人情多、讲“清官”多、讲血缘地缘亲缘多,但讲法律少、讲规则少、讲司法程序少,以至于一些地方各种陈规陋习滋生蔓延。要把法治作文化为一种重要的“软实力”来培育,使法治文化成为实现各种资源最佳组合、效益最佳发挥、利益最佳分配的基础性条件。人治理念、哥们义气、面子文化等影响改革与发展的潜规则逐步消除,敬畏法治、规则意识、权利本位、权力制约和监督、公平正义等法治文化得以形成,法治权威和法治信仰得以确立。我们坚信,经过持续努力,具有河南特色的法治文化会悄然形成,法治权威和法治信仰得以确立。

  (作者系省社科院副院长、研究员)

 

  实施依法治省关键在找准着力点

  丁 素

  从“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看全面依法治国在河南的落实,给我们感觉最突出的就是法治建设已经步入快车道,正在进入新常态。依法治省的实施,需要找准可解决当下、又能顾及长远的一些根本性的法治问题。就总体而言,需要从三个方面去着力:

  首先,要认识法治新常态。当今的法治与经济进入新常态一样,也已进入一个新阶段,带有新时期的新特征。概括起来说:一是法治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其功能越来强大,涵盖越来越广泛,法治的职能正在从管理社会的一般性变为治理社会的根本性;二是法治的责任正在由“次之”变为主要;三是法治的义务正在由相对变为绝对;四是法治的理念正在由倡导变为要求;五是法治的方式正在由“人治中的法”变为“法治中的人”;六是法治的推进正在由法影响党变成党主动领导法治。因此,认识这种新变化,把握适应这种新常态,是实施依法治省的先决条件。

  其次,要推进法治社会化。社会法治化多是从要求层面上讲的,而法治社会化多是从实施意义上说的。现在社会对法治不是需要不需要的问题,而是法治如何与社会对接,如何在适应社会发展阶段和特征上安排法治、落实法治的问题。推进法治社会化,就是让法治成为人的社会化的一种自然状态、天然要求。也就是说,我们不仅要求把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价值追求,作为社会善治、形成法治社会的共同价值目标,更要使当下法治在社会生活中如何达到至上和善治的价值效果。再进一步讲,就是理念认知如何为善、制度设计如何保善、公民活动如何行善。《实施意见》在明确重点任务中讲到的第四个“紧紧围绕”,其根本目标不在于任务要求,而是要追求任务落实和效果。比如说在“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中讲的“对接”,就是要求调解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制如何在建设中构建完善,建立健全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矛盾化解“大调解”体系;就是要如何建立健全“公调对接”、“检调对接”、“诉讼对接”、“援调对接”等对接调处机制,并在使之融入于仲裁法治和诉讼法制中,坚持调判结合,当调则调、当判则判;判为调作后盾,调为判作先导,在调判结合中为社会行为立规、为是非标准定法,如其这样,当会有效落实党委政府依法行政、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公民个人依法诉求的法治目标。

  其三,要提高法治执行力。法治的生命在实施。依法治省关键在领导干部,应切实贯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凝聚共识这一总方针、大方略。一是要增强公平正义意识,提高捍卫秩序的能力。公平正义意识是讲秩序、守规矩的基本意识,是尊重公序良俗,讲求规范民约的社会化行动。二是要增强权威发布意识,提高规范执法能力。权威发布是舆论导向正确的关键,是汇集能量、理性参与公共决策的重要条件,是源头治理的重要社会形式。三是要增强法治辨析意识,提高行为研判能力。法治思维要求每个公民都应是法治行为的义务主体,法治方式更是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下每个领导干部都应是不容推卸的责任主体。在当下河南的治治进程中,对情理法的关系,领导干部更应心如明镜,善知善为。四是要增强程序规则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程序是体现公平正义的主要载体,程序公正是良法善治的基本条件。决策讲咨询程序、沟通讲合理程序、协调讲正当程序、结果讲规范程序是保证行政行为公正性、合法性、可救济性的基础所在。五是要增强契约诚信意识,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契约诚信意识需要通过法德联动、融通互促来实现。道德的底线需要适度的法律规约来坚守,法治的精神需要道德的文化来滋养。尤其在公民与己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强化与现代社会要求下的公民义务在不断弱化而形成的巨大反差下,道德法治化与法治伦理化都需要在社会化的制度构建中来建立和完善。作为农耕文化相对浓厚的中原人,突出契约诚信的法治化在今天就显得特别关键和重要。

  (作者系省委党校哲学部主任、教授)

 

  加强立法工作 提高立法质量 推进依法治省

  苗连营

  要实现良法之治、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基本方略,就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近年来,我省的立法数量和质量都有显著提高,基本上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但是,在现阶段立法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立法滞后,一些急需立法解决的问题仍然“无法可依”,立法速度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要;有的法规规章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人民意愿以及我省的实际情况,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存在着借法扩权、以法争利、争权诿责等部门化倾向,以及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冲突等违反法治统一原则的现象等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进程中,要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把我省的立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树立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

  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二、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坚持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我省立法中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省委讨论决定。对立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如对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重要的不同意见的处理、法规审议中的重大分歧等,要及时、主动地向省委汇报请示,由省委作出决定后再进入程序。

  三、完善立法体制,健全立法程序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我省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加强地方性法规解释工作,完善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程序。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四、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健全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立法作用。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探索建立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五、突出地方特色,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坚持把加强地方立法与打造“四个河南”、推进“两项建设”结合起来,主动把立法决策与省委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做到经济、社会和其他领域的立法并重。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等领域进行重点立法,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六、加强立法质量评估和立法监督工作

  立法应当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应当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大改革应当做到于法有据。对于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和废止。为此,就需要加强立法质量评估工作,对业已颁布实施的法规规章的立法成本和运行效果、立法时争议焦点及其解决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等,进行全面细致的评估。评估方法要做到倾听群众意见与咨询专家并重,坚持实地调研与理论论证并重,充分运用一切媒介和载体及高科技手段,让立法之门向社会充分打开,尽可能广泛收集各方面的评估信息和反馈资料,让每一部新法都接受民众的打分和挑剔,让民众对法律文本行使充分的话语权和评估权。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坚持制定、修改和废止并重,立法、评估和实施并重,不断提高我省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总之,法治建设是一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共同推进的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树立法治权威;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推动法治有效运转;通过全民守法和践行法治的努力,弘扬法治精神。法治也由此将成为建设富强河南、文明河南、平安河南、美丽河南和推动河南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各方面工作再上新台阶的坚实保障。

  (作者系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

 

  坚持全面依法治省 建设和谐平安河南

  张嘉军

  一、建立依法行使权力的制度体系与监督体系,“将权力装进制度笼子”

  权力的行使需要边界,没有边界的权力易于导致暴力、易于导致腐败。为了让权力更好地为国家、为社会、为广大民众服务,依法治省的首要前提是应当建立权力行使的制度体系,让权力的行使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行使,能够确保权力不被污染、不被扭曲。同时还要建立权力行使的“阳光体系”,将一切权力的行使晒在阳关之下,这样不仅有利于广大社会的监督,还有利于权力的行使能够最大限度契合国家和社会的需要。

  二、在整个社会建立诚信的观念

  当前依法治省所面临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社会诚信观念的缺失,特别是在司法领域。无论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并不依据客观事实,而是钻法律的空子、利用对方没有证据而胡搅蛮缠。让一个案件翻过去颠过来,当事人不断上访闹事,让法院等机关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很多时候并非是当事人不懂法,相反是故意钻法律的空子,是不诚信的表现。这也导致了大量纠纷、矛盾和冲突的存在和出现。依法治省首先要在整个社会建立诚信的体系和观念。一是建构诚信机制。在银行、民航、酒店、餐饮、房地产、汽车等机关和企业等建立能够联网的客户诚信档案,并建立诚信的等级,一旦某个人不诚信,都将在诚信档案中有所记录,而且这些记录可以查阅。在整个社会建立完整的诚信体系。二是建立违反诚信的惩戒机制。当某人违反诚信时,将按照不同的等级给予不同的制裁和行为限制。诸如违反诚信达到一定等级,将不能从事就业、贷款、乘坐飞机、购买房屋以及其他消费等等。这样就会让这些人在社会上寸步难行,自然不会再随意违背诚信而恶意行为。

  三、树立司法权威尊重司法规律

  当前的司法机关并没有权威性,法院的判决可以随意改判,今天判张三胜诉,后天判李四胜诉,大后天有可以再判张三胜诉。这样的司法能够让社会尊重吗?这样的司法具有权威吗?失去权威的司法能够让大众折服和信仰吗?显然不会。为了让司法获得整个社会的尊重和信仰,为了让司法机关能够真正承担起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让司法机关成为依法治省的急先锋,就应当:一是严格限制领导干部插手司法;二是司法机关去行政化;三是司法机关应当公正公平基于对法律的信仰执法;四是尊重司法的终局性;五是严格错案的终身追究制。

  四、建立大局观摈弃部门利益

  当前各个部门在开展工作时,更多基于本部门利益考虑而进行,即“屁股决定脑袋”。诸如检察机关为了完成工作量,对于自侦案件在定性上明明错误,但是依然坚持提起公诉,甚者对法院进行不当影响,硬性要求按照公诉内容判决,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四处上访。当前我省要实现和推进依法治省战略,就应当严格控制和限定这种部门利益驱动型工作方式。

  五、建立信访法治化体制

  信访是当前社会的一个安全隐患,很多机关部门“畏之如虎”。也正是因为信访导致很多机关部门的行为扭曲,背离了正常的行使轨道,严重影响很多机关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特别是司法机关的法院,很多判决之所以被多次发回重审、多次被改判,一个案件被翻过去颠过来,不停地折腾的背后都有信访的影子。为了让我省社会秩序特别是让信访混乱局面获得好转,必须坚持信访的法治化治理。一是建立信访处理法治化。对于依照法律规定,现有处理或者判决是正确的,就应当坚定不移地坚持,决不能因为维稳而扭曲事实、背离法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二是建立信访的终结机制。对于省级一级机关已经定性的案件,对于信访人再次信访的,信访机关不得再受理。

  六、建立健全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机制

  稳定的社会环境,一方面需要全社会对秩序规则的遵守;另一方面还需要建立及时高效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只有建立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才能将众多纠纷和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一是建立健全民间和社会纠纷化解机制。让广大民间和社会纠纷化解机制承担起大量民间和社会纠纷矛盾的化解工作,并把这一机制作为纠纷化解的第一道防线;二是建立行政机关纠纷化解机制。在大量民间或社会纠纷不能被第一道防线所化解时,让行政机关成为化解的第二道防线。行政机关要勇于担当,积极承担起纠纷和矛盾化解的重任,不得将矛盾和纠纷外推;三是建立司法机关纠纷化解机制。完善现有司法机关纠纷化解机制中不完善不公正之处,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纠纷解决系统,让其真正肩负起我省纠纷化解的最后一道防线。

  (作者系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若干问题的思考

  张林海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过程中,应全面理解法治的含义,准确把握法治与党的领导、与民主、与公平正义等的关系。

  一、法治的含义,依法治国的意义及难题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政治模式、法律制度和理念、方式的总和,核心是规则治理,强调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实现法治,必须规范限制公权力,强调保护私权利。在目前国际国内大的背景下,中国推进依法治国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能性。

  时代呼唤法治。在某种意义上,当下中国社会人民日益增长的权益保障需要及对公平正义的要求,与滞后的法治建设水平之间的矛盾,超越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长远来看,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都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对于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更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正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河南的具体实践,同样具有长远和现实意义。

  新的国家最高领导人的执政理念和权威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极大的可能性。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一系列重大文件和决定及最高领导人的系列讲话精神,就是最好的体现。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甚至在国际共运史上,能够把法治上升国家方略、治国方式的高度是史无前例的。但破题不易,推进更难。难在哪里?难在两个方面,一是难在受到官本位文化的滞涨。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历史,官本位的思想根深蒂固,至今仍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认识。法治的要旨是限制权力,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治官,而官本位文化与此不融,会形成很大的阻力。二是更受到现实社会中官本位体制的障碍。官本位体制不改,则法治不彰。我国现在的体制,能办大事,如果路子对头,成效非常明显。比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但,同时也应看到,我们目前的体制机制有太多不适应的地方。这当然要改,但难度可想而知有多大。

  二、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 特别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认为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统一的。从理论上讲,它依据这样一种逻辑:我们党代表了人民的意志,代表了人民的利益,法律就是人民意志和党的意志的统一。党领导人民立法、领导人民执法,党跟人民的意志是一致的,跟法律的意志也是一致的。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党的领导是通过各级党组织和各级党的领导干部去实现的,党的领导不等同于某个具体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领导。我们必须把党的领导和具体的党组织、党员干部的行为区分开来,这个区分非常重要。首先,党要依法领导,依法治国是党的领导的重要内容。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应当更多地强调要依法执政、依宪执政,要强调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任何削弱依法治国的行为,其实也是削弱党的领导的行为。其次,党要带头守法,这很重要。党掌握着核心的国家权力,任何国家权力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正像十八届四中全**说的那样,党领导人民立法,党也应当领导人民执法,如果党不带头,社会上推行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几乎是不可能的。第三,要构建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法规体系并做好与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实现决策于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

  三、法治与民主

  法治与民主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一样不可分割,也不可偏废。人民是法治建设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中共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里面都有一句话,要坚持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这其实就说明了法治最终的功能就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所以,法治与民主不可分离,离开民主,法治就成了无本之源;没有法治,民主便得不到切实保障。目前,全国上下都在全力推进依法治国,并已形成空前的共识。但切忌忽视民主制度建设,尤其是选举民主,在某种意义上被边缘化了,我们讲民主更多的是讲协商民主,对选举民主有点冷落。民主对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民主是法治达到其最高境界——善治的重要因素,善治的前提得有良法,良法的产生并得到贯彻执行离不开民主。而民主包括选举、参与、制约、协商、透明、监督、罢免等等内容,也是不可偏废的。

  四、法治与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以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公平正义是含义极其丰富、见仁见智的政治哲学概念,法律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则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质,因而以法治的方式规定并实现公平正义,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普遍选择。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也是社会主义的首要价值。公平正义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公平正义的核心是制度的公平正义。法律至上、法治信仰、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文化等都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和基本途径。

  (作者系省社科院政治与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限制公权力 扩大私权利是依法治省不容回避的问题

  李卫平

  纵观人类历史发展,一部人类史,应该说出现国家这一庞然大物后,公权力就急剧膨胀并与私权利的博弈贯彻于人类社会始终。从人类早期出现私权利和公权力划分之日起,私权利面对公权,易言之,民众相对于国家的官僚机器从来没有放弃过争取权利的努力,私权利总是想方设法去争取生存的空间,并力求使自己的空间更大更好。而公权力也从未停止过对私权利的挤兑和压制,这种双向努力伴随着人类社会始终。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从来都没有停止过。无论是奴隶社会的反抗或是封建社会中的农民起义都是在私权利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甚至被公权力压迫到无法生存地步时而作出的极端反应。

  第一,公权力过多过大,是整个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的一大特点。民众无权利,甚至自身的生命权都不存在,这是奴隶社会这一人类社会早期的一大怔象。奴隶主作为统治阶级不但占有生产资料,而且占有生产者本身,使得奴隶作为私权利主体根本无权利可言。而到了封建制时期,公权力仍然过大,但是作为劳动者有了相对宽松的生产空间,私权利者有了生命权。近而,在其他方面比如围绕生存本身衍生出一系列的权利:生产资料部分所有权等等。如农民可拥有部分土地所有,当然,大量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仍然属于空白。

  第二,公权力过大以及伴随而来的私权利过小,在资本主义之前的社会形态中属于非常合乎逻辑的选择。经济上的权利被剥夺,是一切权利被剥夺的基础。由于生产资料权未被公众掌握,而是由国家公权力掌握,这使得公权力总是庞大和膨胀,而私权利总是受其欺侮。资本主义社会第一次破天荒地提出了“公权力与私权利”问题。资本主义社会创造了惊人的发展速度和奇迹。资本主义社会短短一二百年间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方面的建设速度、规模及总量上远远超过几千年之久的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表现为物质文明方面:近代物质财富极大丰富、新科学技术不断涌现、人类第一次在征服自然以及与自然和谐相处方面找到了自信。不但如此,资本主义还创造了无与伦比的政治文明,以三权分立理论为核心价值的学说得到践行,资本主义社会在“权力”的构架方面破天荒地打破了封建专制,从而使“公权力”运行上井然有序。

  第三,中国社会发展也同样有着类似的经历。其有两次,一次是近代,一次为现代。即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其发展速度,其取得的骄人成就举世瞩目。就近代而言,没有推翻帝制以后民国初年的社会大动荡以及社会由封建专制社会的转型,中国社会仍然是死水一潭。在这一转型期,整个社会移植了许多西方资本主义理念以及法律制度,从制度框架上第一次宣布了公众为“国民”,享有公民的权利,并确立公权力的主体国家保护“私权利”。当然,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移植过程中,有些属于形式的,并未实施,但毕竟在法律上有了这么一个规定。而第二次社会转型,脱胎于1978年对计划经济进行的手术,即经济体制改革,从安徽凤阳县的小岗村试验到后来数以千计的新法律问世,以经济体制改革为基础和切入点,中国社会缓慢地迈向了现代社会。即学习国外已有的人类文明,同时结合自身的本土资源,为我所用。在物质文明方面,中国经济总量已经排名第二位,超过了世界诸多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正如国外所言:中国30年之路等于西方200年。其成功程度可以想象。

  第四,中国近现代社会取得的成就同样离不开私权利扩大这一重要因素。从近代革命家的鼓吹,到军事起义的践行,清末民初的思想解放运动,以及伴随而来的“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成了中国社会发展的推动力。没有革命思想的鼓吹及革命起义,私权利不会敢想推翻封建王朝。而没有这种“私权利”扩大(尽管扩大还有实际和名义之分),整个近代中国仍然生活在“天朝”的虚幻世界中。同样道理,中国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尽管以政府为中心的公权力过大一再被人诟病,不可否认,现代中国就人的个人自由权利、财产权利以及人身权方面的扩大在中国历史上无可比拟。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人民愿意不愿意等为其行动的最终评判标准,使得当代中国在转型期中,能够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当然,中国当代社会在扩大“私权利”方面也并非没有问题。一个突出的问题是,由于制度设计方面的原因,许多“私权利”仍然得不到有效的落实;而且,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对于“公权力”如何行使没有一个透明的机制,许多事态非程序化、非法律化。而对于人的约束最差,一个宝塔式的政治结构,即中国共产党统领一切,但作为党派也是“人”,同样具有“人”的“劣性”,而非圣贤;执行“公权力”的人出了问题,尤其是最后对所有问题起“一锤定音”的执政党出了问题,由谁来进行监督,这是所有一切问题的核心所在。

  这一问题实际上使执政党面临两难境地:一方面,如果不扩大“私权利”则社会发展将受到阻碍,因为没有一个机制使“私权利”更多的张扬和发挥“全民智慧”。另一方面,“私权利”之扩大意味着“公权力”的缩小和退缩,则此情形下,作为公权力行使者的执政党必然面临社会控制上的控制力弱的隐患。这已经成为目前中国社会最大的、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作者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

 

  司法执法公正是公民信仰法律的推动力

  焦占营

  《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省委推进依法治省意见)在主要目标中明确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到2020年,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全民法治观念普遍增强,法治信仰普遍树立。各类社会主体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法律是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当社会群体在法律事件中没有感知到司法和执法的公正时,会强化对法律和司法公信力不信任,因此,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和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就会成为直接推动或阻碍社会群体法律信仰和守法意识能否建立的关键因素。让公民信仰法律必须有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行政机关公正执法的强大推动力。

  一、司法公正、执法公正是人民群众的期盼

  习近平总书记在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讲话中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在依法治国的社会治理模式下切实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行政执法公正存在的深层问题就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盼。法律在任何有国家的社会都存在,但是,有法律并不代表法治的存在,有法律亦不代表就有司法公正和执法公正,然而,司法公正和执法公正确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省委推进依法治省意见充分认识关注到这一问题,不仅总结了近代世界各国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经验和教训,而且评估传统农耕文化对我省法治建设的影响,认识到重人情重关系、轻法治轻规则现象在我省较为突出,权大于法、情大于法、利大于法等问题容易发生,顺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紧紧围绕提升司法公信力,深入推进公正司法。强调必须改革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规范司法行为,健全司法责任制,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在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着力推进严格公正执法。法治政府要求政府依法治理社会,在法律框架内履行政府职能,尽可能减少强权政府行为,特别是政府在重大公共事务决策时不能不作为、乱作为。针对行政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必须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二、司法公正、执法公正对社会公正起引领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司法公正、执法公正对社会主体的影响和引领主要体现在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和行政执法公平公正能力的评价上。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如果不在受制于党政机关权力因素干扰或者金钱人情的影响,司法公信力就会提升,司法行为的公正必然会引领社会公正的实现。为实现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真正引领,规范执法司法考评,全面清理不合理的考核指标,健全政法干警执法司法档案,将执法司法业绩与晋职晋级和奖惩任用挂钩,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问责机制成为省委依法治省意见的重要举措。

  另外,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行政机关在行政裁量时能够保证公平公正的裁决不仅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要求,更重要的是在身份、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给予公正平等的待遇时;会让公民和社会组织感受到其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相信政府、相信法律就能维护当事方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导致合法利益的实现会真正使公众认识到法治政府所引领的法治社会。

  三、司法公正、执法公正是公民法律信仰的推力

  公正不仅是法治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 更是法治社会公民法律信仰的必要前提。哲学家萨特说过:世界上有两种东西是亘古不变的,一是高悬在我们头上的日月星辰,一是每个人心底深藏的高贵信仰。当下中国社会的各阶层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信仰缺失,腐败者信仰权力和金钱。当通过法律路径不能接解决的问题而通过权力和金钱解决后,人们就不会在祈求、遵守法律,法律也不会被信仰。相反,司法机关依法能够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对于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个人坚决依照党纪政纪给予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制约的机制真正实现;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推进,行政执法从管制型向服务型彻底转变,司法公正、执法公正就成为公民信仰法律的真正推力,群众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会自觉表现出来,社会公众必然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作者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